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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0-1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①申请成立的社团,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②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③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④有固定的住所; ⑤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⑥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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