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申请成立登记全区性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0-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受理部门: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详细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81号
二、部门职责:负责民间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对民间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民间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间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登记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五、申请成立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和文件:
1、社会团体筹备组关于成立登记的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3、第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名单;
4、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5、其他相关文件;
6、填写以下表格: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5)《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6)《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
(7)《社会团体账户备案表》
(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六、办理时限: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申请书及上列有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并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602号
(一)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二)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602号
八、受理地点及时间
拉萨市北京中路81号3楼318、316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891-6826982 6829111-8318 8316
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对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自治区民政厅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0891-6826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