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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冒名顶替办案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0-12-01    作者:王学海律师
案 情:
某省某基层法庭在审理一起合同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时由法院工作人员文某主持庭审,但在判决书上署名的却是审判员米某。当事人得知文某并不具备审判资格,于是以程序违法和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
意 见:
此案可能如何结案,在同仁中引起了纷纷议论,并得出了种种猜测。作为本案的上诉代理人,笔者认为,此案二审有二种最好的结案方式:
一是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无疑是完全正确的。这样做可以使两级法院摆脱为难境地,从容无愧地面对当事人,理直气壮地审理此案。将当事人对法官冒名顶替办案,程序违法的质疑一扫而光。完全符合民诉法关于“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符合以程序合法保实体公正的立法原意。
二是由二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主持调解,和解结案,至此息诉,为皆大欢喜的处理办法。由于案件在实体上的和解,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均衡实现,一般会自动放弃对办案程序上问题的追究。这样便避免了重审、反诉、申诉、另行起诉等等情形,实在是一种工省效宏的最佳办法。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二审调解结案,还是发回重审,都应将一审法官冒名顶替办案、违法违纪的事由转交法院纪检部门认真查处,以严肃法纪。
有很多人认为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并可能做出公正的判决。但是笔者认为,由于判决结果可能与一审判决出入很大,同时由于掩盖了冒名顶替办案,程序违法的错误,仍然可能引起当事人对违法办案的申诉和控告。所以此法不为上策。
建 议
由此案引起,笔者遍查了目前的法律和法院内部的规则,尚没有发现列举法官冒名顶替办案的情形及如何处理的规定,对此只能归类于“玩忽职守”之中。至于上级审判业务部门如何处理这种现象,更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则。但这种亵渎法律、戏弄当事人的做法,确实令人不能容忍。因此想到将来修订诉讼法、修订法官罚则、或制定司法解释时能否明确规定:一旦有当事人以此种理由提出上诉时,即可发回重审;或交由法院纪检部门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发回重审。若经查属实,则依法定规则处罚当事法官;若属当事人捏造事实而扰乱了审判秩序,则以妨碍诉讼为由予以处罚。通过“两头堵”,既可以避免此种情形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威信,又可以限制个别当事人无端地扰乱审判秩序。这算是笔者的一点建议吧。
  

王学海律师为资深律师,办案经验丰富。专职执业前任基层法院副院长、高级法官。主要承接刑、民、商和行政诉讼疑难、上诉、申诉案件,代理死刑复核案件。
王学海律师成功地代理了多起无罪、减轻刑事处罚、纠正一审的错误判决、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等刑、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执业10多年来,从未出现过被投诉案件,当事人满意率达95%以上。.被司法行政机关评为2008年度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王学海律师就刑事审判、民事纠纷、劳动争议、企业改制等方面撰写多篇文章,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法学杂志>、<中国法院网>、<中国律师网>等国家级媒体和其他地方媒体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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