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案,因为冒领他人存款而被银行告上法庭的徐先生不但要赔偿银行本金损失,还得负担自冒领之日起至银行起诉时止的利息损失四百余元,实在是得不偿失。
徐先生与王小姐原有暧昧关系。2004年5月8日,二人一同到如皋某银行存款5200元。由银行出具活期储蓄存单给王小姐。存单上载明:存款人王小姐,帐号以及密/鉴任意。而后王小姐对存单加密,并将存单交给徐先生保管。2004年10月11日,徐先生持王小姐为与丈夫离婚所用而放于徐先生处的户籍证明及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申请撤销了密码,并支取存款本金5200元及利息12.73元。2004年年底,王小姐得知存款已被徐先生支取后,即要求银行赔偿。后经当地法律服务所调解,银行赔偿王小姐本息合计5222.50元。
2006年6月,银行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要求徐先生返还其5212.73元,给付自2004年10月11日至2006年6月12日止按短期贷款月利率6.375‰计算的利息670.1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先生与银行并没有建立存款合同关系,却利用王小姐的存款凭证和户籍证明,编造虚假事实,故意使银行作出错误判断,致使银行将王小姐的存款本金和利息支付给徐先生。后,银行又将王小姐的存款本金和利息赔偿给王小姐。徐先生侵占了银行的资金,致银行的财产受到损害,应当将所侵占的财产返还给银行。
《中国银行储蓄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密码挂失不得委托他人代办。银行在明知该规定的情况下,审查不严,对自己财产受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徐先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故银行所主张徐先生占有其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应按责任大小由双方进行分担。
据此,如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徐先生立即返还银行5212.73元。二、徐先生赔偿银行2004年10月11日至2006年6月12日止按银行短期贷款月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674.59元中的70%,计472元,其余损失,由银行自负。
东方法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