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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社区服务刑法探析
发布日期:2010-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其特点
  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有人将其列为世界性难题。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年 鉴》统计,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比例在不断增加。1959~1963年。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占整个刑事犯罪案件的30%,1976年一下子上升到 60%,1986年又猛跳到72.47%,现在仍然有上升趋势。而且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 罪总数的70%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80%以上。有详细资料显示,我国有2.2亿青少年,平均每分钟就发生一起刑事案 件,并且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新动向,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犯罪性质暴力化,犯罪手法成人化和智能化。
  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生长发育的迅猛阶 段,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同时进行?而在心理发展上往往会由于社会的、家庭的或者教育主体上的种种原因而产生偏差。容易在思想上走上歧路或者走向极端。并且 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故其作案往往呈现为恶劣。暴力,冲动行事。不计后果犯罪,而作案的动机往往单纯、幼稚。青少年犯罪的年龄普遍都比较 小,并且有愈发低龄化的趋势。显然,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群体思想都不成熟,在行动上和思想决策上往往都具有很强的依附性。所以经常纠集他人结伙作案,以避 免犯罪时的胆怯心理和势单力薄,很多情况下都是一哄而上,据统计,60%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属于团伙作案。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 罪有增加趋势。
  二、社区服务刑罚
  社区服务刑罚(communi ty sentence)是法院判决犯罪人为社区从事一定时间工作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方法,是在犯罪分子的居住地而不是在监狱里对犯罪分子自由的一种限制,目的是 让犯罪分子通过完成一定的没有报酬的工作来对其进行改造。一般是法庭通过下达社区服务令(community service order)的方式,判令犯罪人进行社区服务。社区服务令作为一种刑罚,是对监禁的一种代替,监禁对于严重犯罪来说是合适的。
  对于轻微犯罪 行为,监禁就不是最好的也不是最有效的办法。社区服务令,既包含有对犯罪分子惩罚的成份,也有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作用。惩罚作用表现在因为要为社区提供 服务,而这种服务是必须完成的,没有报酬的,使得犯罪分子的业余活动受到限制,因而他的自由支配时间被剥夺了,所以具有惩罚性。另一方面犯罪分子通过服 务,使自己的正常生活得以保持,不会因为完全失去自由而丢掉工作,并且在完成服务工作的过程中获得教育,个人的尊严得到维持并且可能在此过程中改变社会形 象,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所以社区服务刑罚有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   
  社区服务刑罚是上个世纪70年代在西方一些国家发展起来的一种刑 罚方法。一般认为。社区服务作为刑罚方法首先出现在英国?英国在1973年的《刑事司法法》(cri minal justice act)中规定了“社区服务”的刑种。该法规定,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失。这种刑罚方法一出现。就受 到了广泛的关注,各国纷纷仿效并很快将其法律化。目前,社区服务已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使用。而且,国际社会非常重视社区服务这种方法在各国的推广、使用。 例如。1976年欧洲理事会部长会议根据《欧洲犯罪问题委员会的报告》通过的(76)10号决议《欧洲社区制裁和措施规则》、1990年12月24日联合 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即《东京规则》)第8条第2款第(I)项明确把社区服务令作为当局可以采纳的方式,1997年11月24 日至28日在赞比亚卡马多举行的非洲社区服务裁决国际会议通过了《卡马多社区服务宣言》以及《卡马多社区服务宣言行动计划》。《卡马多社区服务宣言》认 为,社区服务符合非洲处理罪犯和在社区范围内治愈犯罪创伤的传统。另外,社区服务是一个积极而又节省费用的措施。只要有可能就应该首先采用这种办法而不判 处徒刑。在《卡马多社区服务宣言行动计划》中要求制定社区服务指南以加强对社区服务的指导。1998年7月23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4J4次全体会 议通过了第23号文件《开展合作,以求减少监狱人满为患和促进替代性刑罚》。文件认为社区服务和其他非拘禁措施是替代监禁的创新做法,对于推动社区服务刑 在世界各国的使用起了很大的作用。
  在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 工作的通知》。认为社区矫正一是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 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是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 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 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截至2007年3月。全国试点地 区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00932人,解除矫正37779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3153人。经过社区矫正组织的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 率不到1%,以上海市为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后,下落不明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接收之初的160下降到了目前的16人,有9个区县实现了无下 落不明对象。 
  三、社区服务刑罚的适用
  该严则严、该宽则宽,这对社区服务刑罚来说显得尤为必要。首先,由于社区服务刑罚是将 罪犯放到社会上行刑与矫正,故必须保证只适用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的罪犯,否则,无异于“放虎出笼”,引起公众、被害人的恐慌,给社会增加不稳定的因素。 其次,社区服务刑罚的罪犯相对于监禁矫正的罪犯来说,其人身自由受到的限制很少,享受的权利更多,可以说,社区服务刑罚是众多被判决有罪之人千方百计所追 求的目标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适用社区服务刑罚的不适用。不该适用的反而适用的话,就有可能挫伤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社区服务刑罚的目的和刑罚的目的 都难以达到。正是出于这一原因,各国除从实体上对社区服务刑罚制度不断进行完善,提高对罪犯再犯可能性的预测能力外,就是对社区服务刑罚的适用程序进行不 断完善,以期通过合理程序准确适用社区服务刑罚。一是设立专门机构或由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或撤销社区矫正,以防止相关权力的滥用而导致不公正现象的 出现。如美国就是由假释委员会来决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由法院来决定。《欧洲社区制裁和措施规则》第12条规定,“判处或者撤销某种社区制裁或者审前措施的决定,应当由 司法机关作出。”二是通过专门的审理程序或听证程序来决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被害人、罪犯以及有关刑罚执行机构有权参与该程序,并提出意见。[1990年 12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即《东京规则》)认为为了配合犯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罪犯的个性和背景以及保护社会 的需要,并避免不必要地使用监禁办法,刑事司法制度应规定出一套从审前至判决后处置的范围广泛的非拘禁措施。应决定可用的非拘禁措施的数目和种类以便保持 始终一贯的判刑。1997年11月24 日至28日在赞比亚卡马多举行的非洲社区服务裁决国际会议通过的《卡马多社区服务宣言》以及《卡马多社区服务宣言行动计划》认为社区服务刑的适用对象是轻 微犯罪和处刑较短的犯罪,在英国,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刑事犯罪进行了社会化处理?法院在作出社区服务令时会考虑两个原则。一是相称性,二是恰当性。首先,犯 罪分子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其次,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符合判处社区服务。社区服务应该在有利于社区和犯罪分子改造的条件下进行, 在挪威社区制裁用于刑法规定可判处6年以下监禁的犯罪?严重犯罪比如严重的毒品犯罪、暴力犯罪和性侵犯不包括在内。社区刑罚只能用于在挪威有住所的人?而 且只能在与人民的正义感相符合的情况下使用。这种惩罚类型的获罪人要比被监禁的获罪人年轻,与被监禁的女性比例(4%)相比。适用社区刑罚的女性比例更高 (14%)。这项惩罚是自愿的,需经获罪人同意才能采用。
 我国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认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 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 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 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在挪威法 院决定获罪人需要在一个固定时期内接受多少小时的惩罚,一般一年不超过420小时。在英国。时间为40小时至240小时,并且是在12月内完成。这需要根 据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情况和工作服务的种类来决定。但是总的来说,对犯罪分子判出社区服务令。时间不宜太长,要考虑到犯罪分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这是因为 社区服务令重在改造,犯罪分子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服务工作。而且是没有报酬的。在英国犯罪分子可以被要求为有精神病的儿童做一些服务或者到福利院为老人 服务。在挪威则可能要求做一些比如为老年人粉刷房间、在公园里收捡垃圾等工作。
  要尊重犯罪分子的人格尊严,有的犯罪分子宁愿呆在监狱里也不 愿以从事社区服务工作,是基于对自己的保护,害怕更多的人了解到自己的犯罪而难为情或有屈辱感。所以社区服务令的判处应该征询犯罪人的同意。在社区服务过 程中,应该加强对犯罪人的隐私保护和心理辅导。我国虽然加强了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但是由于历史上或现实的一些影响,保护犯罪人的尊严和隐私做的不够, 尽管我们的法律在很多方面已经是西方化了,但许多中国人并不习惯这种法律。因此在中国许多地方出现了许多法律规避和违法现象。例如,2006年11月29 日,深圳警方为严厉打击色情业,其中一百多人被游街示众。示众疑犯被分别读出各人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现场有上千人围观。2007年4月11日,郑州市 召开“严打”整治公开逮捕、公开宣判大会。这些做法与国际规则大相径庭,《东京规则》规定应始终保护受非拘禁措施罪犯的尊严。在适用非拘禁措施时。应尊重 罪犯的以及其家庭成员的隐私权。罪犯的个人档案记录应予严格保密。不应让第三方接触。只有直接参与处置有关罪犯案件者或其他经过适当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 这类档案记录。我国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 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社区 服务令在西方发达国家和非洲国家,都是作为一种具体的刑罚种类规定在刑法里面,在国家的刑罚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
  社区服务令本身就是刑罚具 有惩罚功能和教育作用。社区服务令由法院发出,例如英国、挪威。而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刑罚体系并没有社区服务刑罚这一刑种。使我国的刑罚严厉而僵硬。 即便有管制刑和执行有期徒刑刑过程中的假释。但是。前者只有限制罪犯人身自由而无责令罪犯提供服务的内容,后者则带有对罪犯的奖励性质也没有要求罪犯提供 一定的无偿劳动。相反,我们的刑罚体系特别强调对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劳动改造。通过劳动对犯罪人进行改造是有效的。所以我们应该通过对现有刑罚体系的改造 来引入社区服务刑罚。而不是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来替代,应该总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经验,完善刑罚体系。 
  四、青少年犯罪社区服务刑罚的制度设计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主要是针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 权利的罪犯的五种人。我国《青少年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 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 教育。
  对于青少年犯的刑罚应当同成年犯的有所区别,除上述五种情况外,还应包括那些罪行轻微的未成年犯以及罪行虽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的 未成年犯。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机关控制及法官的自由裁量至关重要。可以设想这样一种犯罪情景,当青少年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后,警方将其抓捕归案,如果是罪 行比较轻微的,又表示了较诚恳的悔意。在其监护人保证对其进行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保释?若是犯了较严重的罪行,被送交青少年法庭处理?那么该青少 年应当接受法庭询问,在接受法庭询问之前。由专门人员对其心理、家庭、学校、人际关系等方面做出评估。这份评估将作为法官做出判决的重要参考。并且综合罪 犯的年龄、性别、犯罪性质,悔罪表现及其人格因素、家庭状况、职业记录、犯罪记录等等,进行综合判断。一旦法官经过询问后认为该青少年确有悔改之意、主观 恶性较小,且其所居住的地方适宜进行社区矫正,则可以判令对该青少年实施社区矫正。在保护青少年犯权利和不影响社会安全的前提下,对于青少年犯裁量的幅度 可以向有利于青少年的方向扩大。
  社区服务是一项被普遍采用而行之有效的措施。往往被认为是社区矫正的主体内容,主要包括公益劳动、到孤儿 院、养老院等地做义工等。这些服务性的活动一方面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来帮助和照顾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解决公益事业劳力不足的困境,另一方面又促进了青少年 矫治对象与人沟通的能力,增强了他们的社会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其早日融入社会创造了条件,尤其是对于有些被家庭放纵溺爱的青少年而言。亲历亲为的劳动能让他们切实体会到生活的意义所在。
   实践证明社区服务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教育、改造、挽救那些未成年犯、轻微犯罪人、过失犯非常有效的措施,而且在预防犯罪方面取得良好的效 果。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对社区服务这一刑罚方法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些国家则不仅在刑法中规定了社区服务这一刑罚方法,而且在实践中对这一刑罚方法的 使用情况、效果进行了实验和评估,不断改进、完善社区服务这一刑罚方法。目前我国刑事制度中尚无社区服务令这一刑罚,我国今后应该重视社区服务刑罚的立 法,社区服务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罪犯,更是为了教育改造罪犯,让他们通过刑罚服务活动,转变成守法公民,不致再次危害社会。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政 府的一项责任,政府必然要为此付出成本。但国家和社会的刑罚执行资源是有限的,如何合理配置资源,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最大的刑罚效益,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和解决的问题。社区服务作为一种刑罚由于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社会资源,减少了国家在刑罚执行设施、人员和资金上的投入。有效降低了刑罚执行的成本。从另一个 角度讲,社区服务作为带来了良好的刑罚效益,比如能够缩短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进程,使其正常参与社会生产创造更高的价值,继续承担对家庭的责任从而促 进社会关系的稳定,以其良好的改造效果让公众的安全感提升,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体现社会的文明进步。所以,社区服务作为是一种低成本、高收益的刑罚执行 方式。是对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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