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发布日期:2010-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主办科室:土地管理科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55号);
5、《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6、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预审时限:5个工作日;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二)预审时限:5个工作日
“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录入办文系统并送达承办科室。由主办科室初审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 当场或者在4日内一次告知“窗口”,由“窗口”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办理退办手续。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逾期不告知“窗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由“窗口”办理受理手续。
(三)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
1、主办科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受理递文起29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所有事务。(初审时限:1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批时限:9个工作日;其他后续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2、窗口工作时限:取回办结的材料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审批单;
4、规划设计要求或详细规划设计批复;
5、规划定点图、总平面图、初步设计图;
6、勘测定界图件及技术报告书;
7、土地权属资料;
8、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及(备案)书;
9、属企业破产、改制的,需提交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
10、属划拨土地补办出的,需提交转让协议;
11、属违法用地依法补办的,需提交《土地违法案件补办手续通知书》及处理结果;
12、属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需提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资料;
13、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如环保、水利、公路、市政等)意见或批复;
14、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及其它有关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