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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连续计算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0-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藏劳社办[2003]85号)。
  2、责任人:马效生
  3、具体承办人:金珠
  4、条件:经自治区和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直各厅局委办证工人是部门批准招用的临时工,具有西藏城镇户口,被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办理程序: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填写《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审批表》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花名册》后到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办理。
  附:1.《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审批表》
      2.《劳动合同制职工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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