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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内调职工在藏工龄折算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0-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依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西藏自治区劳动局《关于给内调职工办理折算工龄的函》(藏劳险字[1989]047号)。
  2、责任人:马效生
  3、具体承办人:金珠
  4、条件:对常年居住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工龄;常年居住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工龄。
  5、办理程序:在藏工作单位政工人事部门或内调单位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填写《有关工龄折算问题的函》,并加盖公章(有主管部门的还要主管部门盖章)后到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办理。
  附:《有关工龄折算问题的函》
四、 办理工人(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
  本人填写《工人调动呈报表》或《劳动合同制转移工作呈报表》后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办理。调动人员办理迁移户口须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附:1.《工人调动呈报表》
    2.《劳动合同制转移工作呈报表》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有关工龄折算问题的函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82)3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涉及到职工内调后,与在藏工作时间和工龄折算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经自治区劳动局请示劳动部同意,特致此函。
  对常年居住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工龄;常年居住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工龄。
   同志在西藏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实际工作      年零  个月;折算工龄   年零   个月;在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实际工作  年零  个月,折算工龄     年零  个月。
  在上述地区实际工作时间共为  年零  个月,折算工龄共为   年零   个月,合计连续工龄为    年零   个月。
  说明:上述时间与本人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档案为准。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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