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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发布日期:2010-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项目序号

2

项目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气象局或者其委托的县气象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球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实施依据

中国气象局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

行政许可条件具体请咨询实施机关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行政许可程序和办理期限

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联系方式

政策法规处:扎西  黄静  电话:0891—6336372 633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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