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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57C004
事项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3、《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京气发〔2005〕32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各区县气象局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市气象局)
乘车路线: 334、347、360、360区间、360快、425、437、632、709、714、804、831车道沟桥东下
联系电话: 68400604(市气象局)
监督电话: 68400891
相关网址: www.bjmb.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办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需要具备如下资质:
1、施放气球单位必须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
2、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 施放气球作业审批表一式两份;
2、 施放气球现场地理位置图。
(二)注意事项:
1、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2、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识别标志应当醒目、不易脱落,载明施放单位名称,形状为椭圆形(长半径15厘米,短半径8厘米);
(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7)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3、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
A4纸。

4
、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二)注意事项:
1
、完成时限:2
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各区县气象局 
2、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市气象局),各区县气象局地址见附件 
3、乘车路线:334、347、360、360区间、360快、425、437、632、709、714、804、831车道沟桥东下(市气象局)
4
、联系电话:68400604,各区县气象局电话见附件。
5、监督电话:68400891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mb.gov.cn

 

样表下载

施放气球作业审批表
各区、县气象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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