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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基础:2011司考《宪法》大纲对比详解(26)
发布日期:2010-1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大纲依据: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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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国家机构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国家机构特征,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与划分。

  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不同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职权和基本制度,审判中的宪法原则,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熟悉: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扩展内容: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性质: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任务: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 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通过全部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三、人民法院的职权

  最高: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审判监督权、司法解释权、死刑核准权。地方:1、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权、庭外处理权、调解指导权。2、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审判监督权。3、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审判监督权、死刑核准权。专门:1、军事法院:审判军事人员 犯罪的刑事案件。2、海事法院:管辖民事主体之间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3、铁路运输法院:审判由铁路公安机关侦破、铁路检察院起诉的发生在铁路沿 线的刑事犯罪案件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4、森林法院: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严重责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任务: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卫国 家的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 的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并通过检察活 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六、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立案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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