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夯实基础:2011司考《宪法》大纲对比详解(14)
发布日期:2010-1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大纲依据: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大纲

  标记含义:新增部分——蓝色加粗;调整部分——红色加粗斜体;删除部分——加粗下划线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基本要求:

  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直接和间接选举的组织与程序,我国的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

  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与作用、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任务并能够结合《宪法》、《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扩展内容: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泊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