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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基础:2011司考《宪法》大纲对比详解(16)
发布日期:2010-1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大纲依据: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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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基本要求:

  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直接和间接选举的组织与程序,我国的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

  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与作用、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任务并能够结合《宪法》、《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六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和特点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扩展内容:

  第六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和特点

  含义: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特点:群众性、自治性、基层性。

  二、村民委员会

  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居民委员会

  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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