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助记表格【完整版】由法律教育网收集整理,将法律学的诸多知识点以表格的形式展现并加以说明,极其便于记忆,司法考试冲刺阶段时间宝贵,正所谓“一表在手,法理无忧”。
一、法理学
1、法的本质学说
2、法的起源学说
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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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意说 |
在世界各国解释法律现象的理论中,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是神学的法律思想,即直接或间接地将法归结为神的意志。 |
理性说 |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 |
意志说 |
法国思想家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 从人的意志、理性、人性的角度规定法、理解法,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的观点。 |
正义说 |
把法归结为正义的思想。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术。 |
自由说 |
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黑格尔指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
事物性质说 |
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 |
民族精神说 |
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 |
利益说 |
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较为强调法的目的,认为:法是以强制作为保障的社会目的的体系,而法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的创造者,是法的惟一根源,所有的法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 |
规则论 |
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
命令论 |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此体系的内部,而命令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源于权力。 |
判决论或预测论 |
认为法就是对法官判决的预测。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
马克思主义说 |
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洽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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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创说 |
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法。 |
暴力说 |
这一学说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 |
契约说 |
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后来为了安全,为了生产发展,为了社会安定和发展等原因,人们相互间缔结契约,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是法律。 |
发展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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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管理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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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认为 |
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
3、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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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一、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2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可以,应为模式——应当或必须,勿为模式——禁止或不得),3法律后果(合法后果,违法后果)。)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一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一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1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2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一些概括性的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据本法另行规定。3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如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1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则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则属于强行性规则。2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分为: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三、法律概念 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四、权利与义务 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相互关系——1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5、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调整性的法律关系不需要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保护规则的内容。如刑事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 4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 5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予关系。 6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如买卖法律关系。 7多向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 8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9第二性法律关系,由第一性法律关系产生,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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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公民、机构组织、国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2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分为社会事件(革命、战争)和自然事件(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3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善意、合法行为与恶意、违法行为。) 6、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渊源、法系、法的体系、法的分类 7、法的运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违约、法律监督、法律解释、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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