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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立法与法的实施复习表格
发布日期:2010-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理学立法与法的实施部分,考生应掌握如下重点内容:

立法 含义 狭义: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广义:同立法法的规定相契合。
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
立法权 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核心的权力
分类: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立法体制 主要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与国家性质一致,与国家形式密切相关
中国:一元多层次
立法原则 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原则
立法程序 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不等于法律草案);法律案的审议(提付表决,搁置,终止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考点分析】 1.立法的四个要素: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
2.立法是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
3.结合《立法法》考察。
执法 执法含义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特点 1.国家权威性;
2.执法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国家强制性;
4.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执法原则 依法行政;讲求效能;公平合理
【考点分析】 结合具体案例判断执法的特点:国家权力在利益面前天然的容易异化。
司法 司法含义 狭义:法院、检察院的法律适用活动;广义还包括公安刑诉活动
司法特点 国家权威性;国家强制性;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
司法与执法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性、主动性”四个方面。
司法原则 司法公正(公正司法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是司法的合法性基础)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专属性、合法性、独立性)
【考点分析】 1.结合具体案例,判断哪些行为是司法行为。
2.结合司法便民工作意见,正确理解司法被动性。
3.理解“法官不得拒绝审判”
(1)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拒绝受理案件;
(2)该法谚凸显了审判对于解决纠纷的特殊意义。
守法 守法含义 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包括“消极守法与积极守法”两种类型。
守法构成 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
法律监督 含义 狭义(特定国家机关),广义(所有主体)
构成 主体;客体和内容(合法性)。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法律监督的规则
法律监督体系 国家监督 国家机关进行的监督(核心)
  社会监督 非国家机关的单位、个人进行的监督
【考点分析】 1.纪检委、政法委、政协的监督。
2.国家监督主体和社会监督主体的转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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