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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司考刑法讲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发布日期:2010-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目前正在紧张进行,法律|教育网希望通过整理司考刑法笔记/讲义的方式,能够帮助广大考生去粗取精,把握司考刑法命题考点、重点,取得好的成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放火罪:

  A、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

  (2)爆炸罪、决水罪的既遂:

  产生爆炸、决水的危险。

  (3)投放危险物质罪:

  A、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

  B、投放行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

  B、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

  C、例:偷路上的井盖、开汽车冲撞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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