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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警察值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0-08-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明确规定了值庭司法警察的职责、位置、动作要领、要求、组织实施、情况处置等内容,具有较强的规范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值庭规则》的实施对于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当前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如不加以解决,会影响到司法警察的形象、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甚至司法权威。

  一、对司法警察值庭活动的认识不到位。有的人认为,司法警察的值庭工作只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保障性和辅助性工作,在人民法院整个工作中处于次要地位,是无关紧要的、可有可无的;还有的人认为,这项工作虽然重要,但只满足于保证不出事故,而怠于完成高标准、高质量的值庭工作任务。正确的认识会指导行为产生积极效果,有缺陷的认识必然诱发低效甚至无效的行为。如果不正确理解和认识到值庭活动在人民法院整个审判工作中的地位、特征、性质和作用,如果未意识到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司法存在的生命价值之一,那么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是难以产生好的效果的,甚至难以避免造成负面影响。

  二、值庭工作的相关规定不全面不完善。《值庭规则》第八条规定值庭的司法警察对旁听人员应当进行安全检查,未规定对诉讼参加人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对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也未予明确规定;《值庭规则》没有区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庭审中的值庭任务,针对性不强,使得司法警察在履行不同案件庭审中的值庭职务时不好操作。法院内部具体规章的制定和修改跟不上司法实践的趋势,难以满足新时期庭审活动对司法警察值庭工作的要求。值庭活动离不开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只有做到有章可循,才能为司法警察圆满完成值庭任务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三、值庭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不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未经过严格正规的值庭警务的系统教育培训,不具备值庭工作所要求的业务素质,无法保质保量的完成值庭工作。警容不严整、精神不集中、举止不端庄、行为不文明、态度不严肃等现象有时出现在司法警察值庭工作当中,说明少数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较低。低素质的司法警察履行值庭职务,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起到的反面作用不容忽视。低素质的行为者无法完成高质量的行为,只有提高值庭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才能从主观上提高值庭效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四、链接值庭工作的各项保障不到位。包括“硬件”保障和“软件”保障。许多基层法院由于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无力为审判法庭配备如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甚至司法警察的警械、武器、对讲机等装备也不到位,这是“硬件”保障方面的不足。“软件”保障不到位则表现为,部分法院对值庭司法警察给予的值庭风险责任补助费金额偏低,有的则根本不予发放,致使无法从物质利益上激励、调动和保护值庭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另有一点,就是值庭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也促成了保障不力,需要我们努力解决。

  进一步规范司法警察值庭活动,是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和深化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增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实现值庭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司法价值的要求。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司法实践,笔者就进一步规范司法警察值提庭活动的对策谈几点看法:

  一、培养现代司法理念,提高对司法警察值庭活动的认识。现代司法理念是以公正与效率为核心展开的,是司法权在最短的期限内,使运作过程中与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达到理想状态的司法意识和观念。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作为司法权运作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文明、权威和效率等价值的实现。在工作中,我们还要认识到值庭活动是有其自身独有的特征和规律的。只有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针,不断提高对司法警察值庭活动的认识,才能为规范司法警察值庭活动提供主观上的保证。

  二、加强领导作用,完善值庭工作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领导人员要切实加强对司法警察值庭活动的领导,勤检查、常督促,要善于发现问题、勇于改正不足。关于完善值庭工作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首先要充分做好值庭前的准备工作,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对诉讼参加人及旁听人员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其次要针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庭审过程的各自特点,细分不同案件庭审中的值庭任务。法院内部具体规章的制定和修改要跟上司法实践的趋势,以满足新时期庭审活动对司法警察值庭工作的要求为标准。

  三、提高值庭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对其值庭活动进行严格管理。人民法院要针对本院司法警察的素质现状,对司法警察进行严格正规的系统教育培训,其内容不仅包括值庭警务,还包括安全检查、押解、看管等与值庭活动密切相关的业务。人民法院领导要重视对司法警察值庭全过程的管理,做到值庭前受领任务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准备工作细致充分;值庭中认真检查监督、及时调整纠正、处置情况正确果断;值庭后适时讲评总结、表扬好的方面、整顿不良之处。

  四、积极努力,做好链接值庭工作的各项保障工作。从“硬件”保障方面来讲,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在确保司法警察的警械、武器、对讲机等装备到位的前提下,至少应配备一套安全检查设备;从“软件”保障方面来讲,人民法院“以人为本”的用人管人理念应贯彻到对司法警察的管理上来,对履行值庭职责的司法警察发放一定金额的值庭风险责任补助费。还有一点就是,做好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工作,以保证司法警察履行值庭和其他职责。



【作者简介】
周立峰,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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