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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李先峰律师办案手记——协助组织卖淫案一审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0-07-11    作者:李先峰律师
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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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
    
我李先峰律师受本案被告D某的委托,受吴鸿卿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席今天的庭审,辩护人仔细查阅卷宗,辩护人认为为D某构不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一:D某没有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
(1)    D某不是组织卖淫的团伙成员,D某与欢悦足浴店无隶属及管理关系。
(2)    D某没有领受任何来自组织团伙的好处,不领受组织卖淫主犯发放的工资,D某住在欢悦宾馆,还要向宾馆交住宿费。
(3)    D某是有工作的,直至案发时也是有工作的。096月到11月被刑拘前,戴白天在其堂弟环城南路近南星路的名为“帝尚”的理发店工作,并且在098月份其堂哥还与其商量投资入伙理发店,其堂哥先让其担任收银及照看店面,也经常住在其堂弟为其提供的房子里,并且由其堂弟提供盒饭工作餐。自认识J某,晚上有时去其欢悦宾馆那边打麻将。
(4)    D某与J某的是男女朋友关系,并非组织者与被组织者之间的关系。D某的协助对象是唯一特定的,接受利益也是唯一的来自J某。
 
J某讯问笔录里其2人的认识过程来看,J某到理发店理发认识了D某,两情相悦,是J某提出让D某过去跟她住在一块。J某挣的钱全部由D某保管,生活开支也由D某支出,由此可见J某对D某的信任程度。还有一个事例,20097月份D某随J某老家四川宜宾拜见J某父母,在老家呆了一个月,跟其家人介绍也是说D某的身份是J某的男朋友,此事王墩波也可以证实。还有自D某关入奉贤看守所,是J某每月给D某寄500元生活费。
从讯问笔录可以看出,第一,J某是做小姐在先,而后认识D某在后。第二,是J某主动让D某去帮忙。第三,J某对D某是有感情的,出于这种感情J某在认识D某的日子里,为D某付出,到现在还在持续为D某自愿真心实意付出。也许在外人看来,一个男人怎会容许自己的女朋友去卖淫?唯一理解为D某的好逸恶劳,但仅凭好逸恶劳是不是就可以定D某的罪呢,
D某明知J某是小姐而为其望风,接送,客观上协助J某望风接送因此,协助小姐卖淫违法行为成立,但这不是犯罪。小姐卖淫不是犯罪,协助小姐卖淫肯定也不是犯罪。
第二、定D某协助组织卖淫罪,违反刑法罪行法定的原则。 刑法的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D某的协助对象是唯一特定的一个人,不符合多个犯罪对象的法定要件。
第三、D某认错态度良好,在被刑拘的第一天,就配合公安机关主动交代参与的主要违法事实。
第四、 举重以明轻。请法官从D某进入欢悦足浴店的时间长短,主动还是被动进入这个行业,D某协助的对象的数量,采取的手段,在整个过程中起的作用,有无暴力等社会危害性等等综合认定。如果构成犯罪,无疑相对其他人应该受到最轻的处罚。从09114日被拘到现在201071日庭审,D某已被关了8个月时间,对其违法行为足以惩戒。根据刑法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希望法官公正裁判,尽快还D某自由之身!
谢谢法庭!                                  李先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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