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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二助记表格
发布日期:2010-07-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律师各阶段的权利义务

各阶段的权利义务
辩护人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律师
独立诉讼地位

①了解涉嫌罪名②会见:a 48小时/5天(/恐、走私、毒品、贪污的共犯)b涉国家秘密经批准c会见时可派人在场

①接受委托
②会见通信权(不批准、不派员)
③调查取证权:a证人同意
b申请检察院/法院取证(需要由检察院/法院取证,不应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
c经检察院/法院许可,被害人及其证人同意

①阅卷权:
a诉讼文书
b技术性鉴定材料
②发表建议权
(检察院应听取)

①阅卷权:
犯罪事实的材料
②质证权
申请权(新证人/证据、鉴定/勘验)
辩论权
③非独立上诉

共有的

①提供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②申请取保候审
③解除超期强制措施
④拒绝辩护(要有法定理由)

非律师

 

①阅卷须经允许
②会见通信须经允许
③调查取证╳
④申请取保候审╳

诉讼义务

①据事实和法律,证明无罪、罪轻、免刑责,维护其合法权
②不得帮助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明,威胁/引诱证人
③律师的执业道德

委托代理

①提供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②阅卷权
③调查取证权

  二、强制措施的比较

种类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适用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嫌/被告人

①可能判管/拘/独立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有期↑且不危害社会的
③应逮捕但重病/怀孕、哺乳的
④需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拘留人
⑤羁押期间案件不能办结(鉴定过长)
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
⑥检察机关批捕,需复议、复核的
⑦检察机关不起诉,需复议、复核的
⑧持有效护照/出入境证件,可能逃避侦查,但不需逮捕的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①正预备/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亲见人指认他犯罪
③在身边/住处发现罪证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或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宅,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察机关:犯嫌
③④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嫌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②可能判处有期↑刑罚
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尚不足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人大代表,经人大常委会/主席团同意
外国人,eg危害国安,由最高检报外交部;他罪,高级检报省外事部门同意

适用条件

直接适用拘传
民诉2次传唤

 

 

 

 

审批机关

公检法三机关

公检法三机关+国安

公检

法检决定
检批捕7天
未拘留15→20

执行机关

公安+国安

公安+国安

仅属公安
检批捕公安有权释放/变更

适用程序

①≥2人
②出示拘传证/票

≥1000元

 

①出示拘留证
②≤24小时通知家属/单位(除有碍侦查/无法通知外)
③≤24小时讯问不应拘留时立即释放发释放证明

①≥2人
②出示逮捕证
③≤24小时通知家属/单位(除有碍侦查/无法通知外)
④公检≤24小时讯问不应逮捕时立即释放发释放证明
⑤异地逮捕时,应通知当地的公安

期限

≤12小时

≤12月

≤6月

≤3+1~4+7=14天
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7→30
检察机关:≤14天

≤2+1+2(4个重大)+2(10年↑)=7月
1月上一级检
后两个2月高级检

违反《刑诉法》56#没收保金连续计算
起诉/审判重新计算

另有罪行重新计算公安决定,报批捕检备案
查清身份起算
精神病鉴定不计入
特别重大最高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备注

公检用拘传证
法用拘传票
可用械具

不能同时适用

扭送:现行犯
①正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通缉在案的
③越狱逃跑的
④正在被追捕的

有错,公安复议→复核(上一级)
必要时,上级可直接批捕
检察批捕时不能另行侦查
公安补侦后复议,重新批捕;坚持复议,不予受理

①传讯时及时到案
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③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串供

未批准不离市县
保金/保人择一

未批准不离住处
未批准不会见(律师/近亲属除外)

  附:要出示XX证的:拘传、拘留、逮捕、搜查(拘留/逮捕遇紧急情况,不另用);

  扣押物证/书证,不用扣押证。

  三、行政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适用范围

拟作出①责令停产停业
②吊销许可证/执照
③较大数额罚款

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
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听证权告知

属上述范围,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提出期限

告知后3日内

告知之日起5日内(20日内组织听证)

通知

7日前,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7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时间、地点;
必要时,予以公告

公开

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回避

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由行政机关指定的审查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

当事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
/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委托代理

当事人可亲自参加;
也可委托1~2代理

 

申辩
质证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案卷排他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费用

当事人不承担

  四、刑罚的时间

刑罚

实质

条件

刑期范围
(年)

起算点

羁押折抵(天)

最少刑期(年)起算点同刑罚起算点

遵守事项/注意事项

有期

剥夺自由

 

6月-15-20

刑罚执行之日

1→1

≥1/2

 

拘役

短期剥夺自由

 

1月-6月-1

1→1

 

就近执行+酌量报酬+回家1~2天

管制

限制自由

罪轻+危险小

3月-2-3

1→2

 

同工同酬+《刑法》39#

缓刑

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

拘/3年↓有期+悔改+不危害社会+不是累犯

拘役:原判刑期(2月)~3
有期:原判刑期(1)~3

刑罚确定之日

 

①先减原判刑罚,≥1/2
②相应缩短考验期

《刑法》75#
撤销条件:新罪/漏罪/严重违法/严重违规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假释

有条件少执行原判刑罚

有期/无期+不是累犯+暴力性犯罪eg爆炸、抢劫、强奸、杀人、绑架等

有期:剩余刑期
无期:10

假释裁定之日

 

限期同减刑≥1/2
无期≥10
死缓≥14

《刑法》84#
撤销条件:新罪/漏罪/违法/违规
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单处罚金

财产刑
与有无钱无关

犯罪情节轻微,单处不危害社会+①偶初犯②自首/立功③≤18④预备中止未遂⑤胁从犯⑥全部退脏+悔罪⑦其他

≥1000元未成年人≥500元

随时追缴制

 

酌情减免的条件;受灾祸确有困难

 

无期

 

 

 

 

 

≥10

 

死缓

有条件不执行死刑

不适合死刑立即执行

 

刑罚确定之日

 

≥14(2+12)

 

剥夺政治权利

 

①应当附加:
a死刑/无期
b国安罪

①管制同期

 

 

 

守法+规定+服从监督
政治权利:
①选举权②六大自由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②拘/有期1~5

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假释之日

 

 

 

③死刑/无期终身

 

 

 

 

②可以附加:严重危害社会秩序eg杀人、抢劫、强奸、放火、严重的盗窃和伤害

④死缓/无期→有期,→3~10

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假释之日

 

 

  附:

  起算点:死缓→有期   缓期执行期满第2天起算

      无期→有期   减刑裁定之日起算

  追诉时效:犯罪行为终了之日(时效延长:犯后罪之日 )

  执行机关:法院“3个”半: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

  监狱“3个”半:有期、无期、死缓

  剩下的归公安机关执行

  假释和减刑,执行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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