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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复利应否得到支持
发布日期:2010-07-08    作者:李书华律师
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了一份数额为8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公司财产作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年利率为6.1065%,并约定了罚息、复利等违约责任,罚息为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上调30%。合同到期后公司无力还款,银行遂起诉要求公司归还借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含罚息、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分歧】
  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应否得到支持?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立法态度是禁止计算复利,司法解释中也有禁止计算复利的规定,合同关于复利的约定无效,应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已有明文规定可以计收复利,如果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人民法院应予保护。但对于合同期满后未归还借款本息的,对未归还本金计收罚息,对利息不再计收复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关于借款合同的复利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司法解释规定了公民之间的借贷禁止计算复利,主要是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相对比较高,如果计算复利则会扰乱金融市场。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于计算复利的相关规章,且合同中当事人明确约定了计算复利,应区别对待,部分予以支持。本案中合同约定了逾期未还款应计罚息,对违约方已是一种制裁,对守法方是一种补偿,再计收复利就是双重处罚,不符合民法、合同法中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因此,对贷款期内应付未付利息可计复利,对于贷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对未归还的本金计算罚息,对利息不再计算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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