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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复习精华
发布日期:2010-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一章的复习重点是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

  一、外交机关

  (一)国家中央外交机关

  1、国家元首——在外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及最高的礼遇

  2、政府——在这里是特指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它一般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3、外交部门——政府中专门具体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处理日常对外事务的部门,一般称为外交部。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对外交往中当然的代表其国家,除非有特别约定或例外,他们不需出示和提交全权证书,其作出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视为其国家的证书。

  (二)外交代表机关

  1、使馆

项目

人员范围

派遣

馆长

使馆最高首长,分为大使、公使、代办三级。大使与公使职权相同,只是礼遇上公使稍逊于大使
临时代办是指馆长职位空缺或暂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某位使馆外交人员作为临时馆长代行职务,因此与代办是不同的概念
大使和公使由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出,代表本国国家和元首
代办由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派遣,代表国家和外交部长
派遣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
其他人员派遣国可以直接委派,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仍须经接受国同意。

一般外交人员

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
参赞是协助馆长工作的高级别外交人员;武官是武装力量的代表,但并非所有国家都互派武官

行政技术人员

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

服务人员

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

使馆的职务

1、 全面代表派遣国
2、 在国际法许可范围内,保护派遣国及其人民的各项利益
3、 谈判和交涉
4、 调查和报告,可以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各种情况,并及时向派遣国报告
5、 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发展各方面合作

  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派遣国使馆人员,并无须向派遣国说明理由。

  关于外交团:狭义外交团是指驻在一国的所有外国使馆的馆长组成的团体。外交团团长一般由接受国中到任时间最长、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外交团的作用主要在礼仪方面。

  1、一国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机关

  2、临时性机关——又称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和邀请,派往该另一国,代表派遣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构。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不仅包括公务区还包括官邸)

  2、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但注意:

  (1)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2)外交邮袋的包裹须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并以装载外交文件和公务用品为限。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但机长不能视为外交信差

  (3)外交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保护

  4、使馆免纳捐税,但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的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包括私人活动的自由

  6、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3、管辖豁免

  (1)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

  (2)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但有以下例外:

  ①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

  ②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参与继承事项的诉讼

  ③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和商务活动的诉讼

  ④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反诉

  (3)外交人员享有的上述豁免是接受国的管辖豁免,如外交人员有违法行为,其相关责任并不能因此而豁免,有关的责任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免除作证义务: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

  (5)外交人员的特权和管辖豁免的放弃:这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并且,对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

  4、其他方面的免税和免验。主要是免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税

  (三)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人员范围

  (1)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

  (2)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系非接受国国民,亦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

  (3)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也享有外交人员享有的一般的特权与豁免,但有一些限制和修改。包括其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除其最初到任时所输入的物品外不能免纳关税及其他课征;其行李不免除海关查验

  (4)使馆的服务人员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一般仅具有以下优遇

  ①就其执行公务行为享有豁免

  ②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

  ③免于适用接受国所实行的社会保险办法

  2、适用的时间范围

  (1)开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被接受国接受而进入接受国国境内就任之时起享有此等特权与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和两国另经商定之其他时刻开始享有

  (2)终止——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职务终止,其外交特权与豁免通常是在该人员离境之时或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之时终止。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

  (四)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1、遵守接受国的法律规章

  2、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

  4、使馆与接受国商谈公务,应经与接受国外交部和另经商定的其他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5、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和商业活动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

  (一)领事关系的建立

  两国间领事关系的建立以其双边协议确定,除另有声明外,两国间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二)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

  1、组成——领馆人员包括领事官员、领事雇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

  2、派遣——馆长的委派应由派遣国发给委任证书,或者接受国准许且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的派遣由派遣国自由决定。但若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领馆官员,仍须经接受国同意。接受国可在被委任人员到达该国国境前或其就职前宣布他为不能接受

  使领馆人员中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包括:

  1、使馆馆长

  2、使馆武官

  3、领馆馆长

  4、使领馆中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包括第三国和被派遣国国籍的人)

  二、领事特权与豁免(参照使馆相关)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不受侵犯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领馆的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但如有重大理由可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时开拆邮袋。若派遣国拒绝开拆,则邮袋退回原发送地。

  4、行动自由

  5、免纳关税和捐税

  6、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的权利

  (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得侵犯

  2、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其所在国的法院管辖,也无相关作证义务)

  (1)领事官员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提供有关公文或文件的义务,除此之外领事官员不得拒绝作证,但如果拒绝作证也不得对其施以强制或处罚

  (2)领事雇员的职务行为享有与领事官员相同的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

  3、某些方面的免税和免验

  (三)领馆及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的义务

  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

  2、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领馆馆舍不得用于与领事职务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

  4、职业领事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和商业活动

  (四)我国在外交特权和豁免方面的规定

  我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并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对某些方面的规定稍宽于公约,如下:

  1、增加“持我国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也享有相应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2、扩大“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的领馆范围”为整个领馆,而不限于公约规定的工作区域

  3、增加“领事官员的寓所、文书和信件以及财产有不受侵犯的特权”

  4、规定“领事官员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的管辖豁免,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协定或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5、明确限定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家属为“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6、使领馆和其成员携带自用枪支、子弹出入境,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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