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重点掌握}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重点掌握}
法律关系的种类
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
(1)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 |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们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需要适用法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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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
(1)纵向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转让和任意放弃。 |
(2)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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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
(1)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
(2)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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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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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 |
(1)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
(2)由此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前者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前者是第一性法律关系。 |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一般掌握}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
(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重点掌握}
1.权利能力
(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2)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①首先,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基本的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
②其次,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3)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2.行为能力
(1)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
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公民的行为能力也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其内容不同分为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行为能力。
(3)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法人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表现在:
①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②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法律关系客体(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
1、物 | (1)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须具备以下条件: | 1得到法律认可。 |
2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 ||
3具有经济价值。 | ||
4具有独立性。 | ||
(2)在我国,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 1人类公共物或国家专有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 |
2文物; | ||
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 | ||
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 ||
2、人身 | (1)人身在一定范围内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须注意的是: | 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 |
2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 | ||
3对人身行使权利时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 ||
(2)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是否属于法律上的“物”应从三方面分析: | 1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 | |
2部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 | ||
3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 ||
3、精神产品 |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即“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 |
4、行为结果 | 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一般分为两种: | 1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 |
2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或效果)。 |
四、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1.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1)法律规范;(2)法律事实。
2.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和自然事件(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两种。
2.法律行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也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3.在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还有两种复杂的现象:
(1)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题例】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一/1)
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
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
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
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