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0-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一)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1、权威性制定
2、社会实效
(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一)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
(二)阶级性
(三)社会性(物质制约性)
三、法的特征
(一)规范性
(二)国家意志性
(三)普遍性
(四)权利义务性
(五)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六)可诉性
四、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表现
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在由社会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独立性;
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
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1)法的社会作用的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