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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0-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一)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1、权威性制定

  2、社会实效

  (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一)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

  (二)阶级性

  (三)社会性(物质制约性)

  三、法的特征

  (一)规范性

  (二)国家意志性

  (三)普遍性

  (四)权利义务性

  (五)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六)可诉性

  四、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表现

  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在由社会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独立性;

  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

  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1)法的社会作用的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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