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研究
发布日期:2010-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死亡赔偿金,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都有规定,但各种规定称呼不一,赔偿标准及数额也差异很大。由于对其性质立法上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的归属产生很大争议。对此,本文列举了不同时期相关法律法规对死亡赔偿金的不同规定,对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失还是物质损失、是不是死者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不是个人的合法收入、是不是公民的遗产、是否应该清偿死者债务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自己的观点及处理意见,与大家共勉。
一、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5、《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第三十七条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四规定: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一)收入损失。提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0 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三)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由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不难看出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规定用语混乱,含义不同,标准不一,且明显冲突。对死亡赔偿金有称为“死亡赔偿金”的,有称为“死亡补偿费”的,有称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有为“收入损失和安抚费”的,有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等等,以致造成理解和法律的混乱,立法机关有必要对此问题以立法解释进行规范。
二、死亡赔偿金是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财产利益损失的补偿,还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还是二者兼而有之呢?以前的各种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死亡赔偿金明确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稍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后一个解释否定了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应该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亲属财产损失利益的补偿,明确排除了死亡赔偿金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中相关规定接轨,从而给侵害生命权给受害人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精神抚慰开创空间,是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对死者亲属精神的慰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所受财产利益损失的补偿,是“一种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差额,而是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补偿,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
三、死亡补偿金是不是死者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如果符合《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归夫妻共同所有。上述法律规定表明: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法律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婚姻法律关系。受害人在死亡时,其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已自然解除,所以因受害人死亡为前提的死亡补偿金当然不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第二,上述法律规定已经通过列举方式明确表示死亡补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2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财产。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因人身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补偿费用属于个人所有,具有人身专属的性质。受害人的死亡事实导致了死亡补偿金的产生。虽然受害人因死亡而无法亲自受到补偿,但补偿金的人身专属性并不因此而改变。因此,死亡补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死亡赔偿金是不是个人的合法收入
有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但是,根据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赔偿金,是受害人因死亡而导致未来收入损失,也就是逸失利益,是对受害人预期获得收入的补偿,自然而然是受害人收入的一部份。只是这种收入所得,是法律强行规定的,用于保护死者利益,而不是死者通过个人的努力得到或必须要死者亲自占有、使用、处分的收入所得。因此,认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理由的依据并不充分,应当将其归入公民的合法收入范围。
五、死亡赔偿金是不是公民的遗产
死亡赔偿金与遗产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区别。死亡赔偿金与遗产的相似之处在于:(一)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时发生的,与遗产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二)受益人基本相同。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主张死亡补偿金的诉讼主体都是死者的继承人,这与遗产相同。根据《民诉法》规定,只有死者的继承人才有权参加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在诉讼中主张死亡补偿金赔偿,否则诉讼就要依法终结。死亡赔偿金与遗产的区别:(一)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之后才发生的,非该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二)《继承法》详细规定了遗产的范围,该范围之内并没有明确地包括死亡赔偿金。(三)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如未立遗嘱,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该公民的遗产,而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四)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而且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这有悖于立法上设死亡赔偿金的目的。从这方面看,死亡赔偿金似乎并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但其实不然。
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强调公民死亡是界定遗产的唯一标准,笔者认为既有失公允也与《继承法》立法精神不符。因为,在公民死亡之后至遗产所有权转移之前,已死亡公民的财产都有可能继续增加、增值或产生孳息,这些在公民死亡后增加、增值的财产以及兹息都是公民的遗产,否则这些财产将无法处理。死亡补偿金虽于受害人死亡后产生,但其与死者的人身权、生命权和财产权紧密相关,应当按遗产处理。
对于死亡赔偿金与遗产的受益人范围,笔者认为并不冲突。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范围也不排除《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人,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如果死者无继承人,这两种人自然可参与继承、分配一定的遗产,在诉讼中,也可以同样的身份向侵害人主张权利。如果将上述两种人排除在受益人之外,死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完全的保护,侵权人将会以死者无继承人或其他受益人而拒绝赔偿。
六、死亡赔偿金是否应该清偿死者债务
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是否有悖于立法上设死亡赔偿金的目的,值得商榷。死亡赔偿金作为具体的赔偿项目,不承担清偿债务、税款的义务,但一旦作为死者的整体性收入,在与其他财产混同分配时,其已由特定物变为种类物,其赔偿的目的性已经弱化直至消失,自然可以用于清偿债务欠税,甚至由受益人用于其他用途,这也更能维护国家税收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其他的法律关系平稳地存续。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王宇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