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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讲义——具体行为——卫生行政奖励
发布日期:2010-04-08    作者:薛群英律师
(一)卫生行政奖励的概念
卫生行政奖励,是指卫生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在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急救情况时,服从调遣,为国家和人民作出重大贡献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卫生技术人员等,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医疗卫生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性与创造性。
(二)卫生行政奖励应当遵循的原则
1.  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原则。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是指我们对
先进行为进行奖励,应当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用,不片面注重物质奖励或者精神奖励。应尽量酌情选择奖励的方式。
2.公平、平等原则。公平、平等原则,是指获得奖励方面,应当“以功论奖”而不能“以人论奖”或者“以职务论奖”,要讲究奖励的公平性、平等性。做到“在奖励面前一律公平”、“在奖励面前人人平等”!
3.奖励与行为相适宜原则。所谓奖励与行为相适宜原则,是指给予的奖励应当与其做出的贡献大体相当,奖励的内容和形式要和其所做贡献相适应。即贡献大的重奖、多奖;贡献小的轻奖、少奖,做到“论功行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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