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不作为制造8年“被吸毒女”
发布日期:2010-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巴南区大江邮政储蓄所工作的胡亚,本是个清清白白的女子,却突然被告知成了吸毒贩毒人员,让她8年来背负了沉重心理负担。通过户籍所在地巴南区界石派出所查询,胡亚了解到,8年前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人冒用。令胡亚和家人难受的是,他们就此事向当地警方反映过多次,但这些不良记录一直没有取消,这一切令她和家人很不解。(3月25日《重庆晚报》)
这一案件突显的是一个行政不作为的问题。行政不作为一旦构成,就必然是违法的,违法的不作为与违法的作为一样,都应该追究责任。正如约翰密尔所说:“凡显系一个义务上当做的事而不做时,就可要求他对社会负责,这是正当的。”但是,与追究违法的行政作为的责任不同,在追究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时应持更为慎重的态度。
这是因为,“一个人做祸害他人的事,要责成他为此事负责,这是规则,至于他不去防止祸害,要责成他为此负责,则相对而言就是例外的”。那么,究竟应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呢?我认为,只要与损害事实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则不作为行为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凡不作为行为只是损害得以扩大的外部条件的,则不作为行政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
声誉受损的公民为还自己清白所进行的正当维权,竟然遭遇如此反复的折腾和霸道的权力,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必然会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以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法律救济,这是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笔者以为,应扩大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范围,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遏制不作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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