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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调查分析
发布日期:2010-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行政不作为,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实施某方面具有法律效果的积极作为的义务,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拖延或拒绝作出相应的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由此引发的行政纠纷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一、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

    (一)不作为类型以不履行法定职责居多。在笔者所在法院2006年受理的28件行政案件中,有4件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占14%,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引起诉讼的有3件,占75%;因不履行法定义务引起的有1件,占25%。2005年1-9月份受理的17件行政案件中,行政不作为案件3件,占17%,均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二)被诉行政机关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实现有决定权或保护职责的公安、劳动等部门。在2006年受理的4件不作为案件中,被告为公安、房管的有3件,占75%。

    (三)不作为表现形式多样化。有对当事人的请求明确拒绝履行的,有故意回避或不答复的,也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故意拖延履行的。

    (四)出现当事人连续起诉数个行政机关。有的当事人先后要求不同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在有关行政机关均未答复或履行的情况下,连续起诉不同级别、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

    (五)案件审理有“四难”,即原告举证难、法定职责确认难、起诉期限确定难、纠纷解决难。

    二、引起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上升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原因。首先,我国大量的法律、法规未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时效等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有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之间出现规范冲突或管辖权交叉,令行政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二)行政机关职能重叠、交叉方面的原因。尽管经过机构改革,但行政机构的设置仍不尽合理,以致出现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行政机关趋于充当享受权力的角色,而努力排斥需要承担责任的那部分重叠角色;行政执法人员在其所扮演的角色与个人无益或相悖时,在主观上不愿意承担角色责任。

    (三)监督力度不大也是不作为行政诉讼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实践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偏重对作为行为的监督,而对不作为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加之行政不作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又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这也给监督工作带来很大不便。

    三、遏制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上升过快的对策

    行政不作为相对于行政乱作为来说,其危害具有隐蔽性和潜在性,容易使人们忽视其违法性,且往往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查处。

    (一)在立法上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惩治力度。在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时,增加对行政不作为的处罚条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的法律后果。在制定和修改有关公务员制度的法律法规时,将公务员勤政或懒政与嘉奖和惩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

    (二)在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方面加强自身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即加强行政机关内部执法机构的建设,强化执法责任制,改革互相推诿、职责不明的管理体制;强化各部门内部对执法人员失职、渎职的监督和查处力度,杜绝敷衍了事、无所事事的现象。

    (三)在加强行政部门内部监督的同时,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司法审查和监督的力度。一是放宽对行政不作为的受理条件,扩大对行政不作为的收案范围,只要有投诉即可以启动司法审查程序,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的作用,强化司法审查的力度;二是改革和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可考虑引入简易程序,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查,缩短审查期限,以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黄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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