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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的调查分析
发布日期:2009-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6年至2008年10月,北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12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45件,占40.18%,其中:建设局 33件,占败诉案件的73.33% ;公安局7 件 占15.56%、国土资源局 4件占8.89% 其他 1件,占0.22% 通过分析这些行政案件,看到行政机关现今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也确实不少,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损害老百姓利益的行为依然有存在,时有发生,并且妨碍了经济发展,依法治国策略的贯彻执行。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程序方面的问题

  1、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遗漏错列主体的现象。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遗漏主体,没有把行政相对人全部列出,而仅列了一部份。这种现象多发生在拆迁案件中 .

  3、收集证据的主体违法。法律规定调查检查须两个人进行,而行政机关往往只有一人实施调查检查。有的甚至是不具备资格的协助执法的人在实施调查检查;这样收集的证据显然是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的。

  4、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有的工作人员以为身着制服就不用出示证件了,却不知道证明其身份的不是制服而是证件。

  5、强制措施时不出具行政法律文书,或者先采取强制措施后出具文书。

  6、处罚决定不出具文书,不告知诉权、期限、不给当事人申辩和陈述的权利。此种行为视为没有给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时间,系程序违法;同时也认定该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不准确,被判决败诉。有的收缴罚款只出收据,更有甚者出据“白条子”,而不出处罚文书,不告诉诉权、期限,也不给当事人申辩和陈述的权利,驳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8、送达行政法律文书不规范。

  9、部分行政机关举证不规范,应诉不积极。 有的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十天期限举证导致败诉;有的消积应诉,委托出庭诉讼人员连案件的基本情况都不清楚;有的该举证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举证,该解释说明适用法律的原因不解释说明导致败诉。

  二、在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事。

  2、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的行政机关该颁发许可证执照的不颁发,有的该按照《行政许可法》书面告知的不告知,有的该办理登记的不按时办理,该履行安全保障的不履行,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非法定理由推脱。

  3、履行职责错误。不应该是本单位管的事情随便插手。

  4、作出行政处罚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显失公平。

  关于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对策

  根据调查分析要解决这些问题,达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治理的目的,笔者拟定提出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一)强化行政机关领导和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 具体执法的工作人员要对本部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无论是程序或者实体都应当非常熟悉,做到心中有底,执法无误。

  (二)强化行政机关的证据意识。执法人员应当有较强的证据意识,在执法活动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是主动收集证据,不要为了处罚才收集证据,而是应当将执法的各个环节的所有活动内容记录在案,所有文字材料、物品等应当收集的都应收集在案。

  (三)严格依法办案。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案,一切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不要因为其他原因去违背法律办事。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时,慎用权力,自由裁量行为要根据客观情况,在适度范围内,符合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念而实施,不得滥用,不得有自由裁量权就为所欲为。

  (四)正确认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本来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际上是树立行政权威的最有效的方法,而且通过行政诉讼可以解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缠访难题.即使败诉,对于解决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提高执法水平也是有很多好处的。因此积极应诉,积极举证,做到“胜也明白,败也清楚”,以通过行政诉讼提高执法水平,建立与老百姓的良好关系,确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良性发展,具有实在的现实意义和十分深远的意义。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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