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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反垄断法》的重点法条提示
发布日期:2010-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反垄断法》的重点法条:

  (1)第2、3条: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2)第13-15条:垄断协议的禁止,垄断协议的认定。

  (3)第17-19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4)第8、第32-37条:行政垄断行为。注意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行政垄断|法j律.教i育^网|的相关规定对比记忆。

  (5)第47条: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6)第48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j律.教i育^网|的法律责任。

  (7)第51条: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

  (8)第52条:对反垄断执法机关决定不服的救济。注意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相关知识点的结合。

  (9)第55、56条:知识产权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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