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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产品质量法》的重点法条提示
发布日期:2010-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产品质量法》的重点法条:

  (1)第2条:《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注意该条关于产品定义和适用范围的除外规定。同时结合该法第73条的规定。

  (2)第26-32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其实,这一部分不用死记硬背,考生将其与实际联系起来,再凭生活常识,就完全可以掌握。

  (3)第40条: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顺序。注意销售者的先行责任及赔偿义务和追偿权。

  (4)第41条: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生产者|法j律.教i育^网|的无过错责任和法定免责事由。

  (5)第42条:销售者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销售者的过错责任。注意与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进行比较。

  (6)第43条: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注意适用该法条的前提: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和生产者、销售者的追偿权。

  (7)第44条:赔偿范围。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8)第45条: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注意关于“2年”和“10年”的规定。还可以联系《民法通则》第136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甚至可以将商法、经济法部分的|法j律.教i育^网|关于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放在一起对比记忆,如环境责任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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