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是不打折扣的
发布日期:2010-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代社会中,立宪国家普遍地把“言论自由”规定为一项基本而重要的人权。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作为基本人权的言论自由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内涵、实际的判断与运作是有差别的。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削减言论自由……”,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Alexander Meiklejohn,1872-1964)的《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就是为探讨和捍卫这一个法律原则而作的。
该书初版于1948年,二战结束不久、冷战的初期。当时美国出于对共产主义的恐惧,无论在国内讨论公共政策时还是在对外关系中,尤其是在国内,联邦调查局、外侨活动调查委员会、司法部及其移民事务局、总统忠诚令等,都对有关的言论活动采取严厉的镇压措施。出于对现状的忧虑以及对言论自由原则的热爱,米克尔约翰认为有必要深入思考言论自由的内涵及其哲学基础到底是什么,有必要检讨当时司法实践中确立的检验言论活动标准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理论是否真正地符合宪法的精神。
米克尔约翰把言论分为两种:公言论和私言论,或者说公共讨论和私人讨论。公言论就是与统治事务有关、代表人们参与自治过程的言论;私言论就是与统治事务及自治活动无关的言论。两者的宪法地位不同,在米克尔约翰看来,公言论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私言论受第五修正案的保护。最为重要的是,米克尔约翰勇敢而决然地提出:受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公共讨论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可限制的。
绝对的、不受限制公共讨论的自由对于贯彻自治原则、捍卫宪法的效力以及促进人类社会的自由与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言论自由是实行自治的基石。在讨论言论自由之前,米克尔约翰为我们简要地区分了自治政府和他治政府,自治政府是根据同意的统治,他治政府是没有得到他人同意而凭强力、权术或二者兼施而使一方服从的统治。公言论的绝对自由原则仅仅在一个自治社会中,且仅仅为了这样一个社会时,才是成立的。
对于美国社会而言,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原则并不是源于某种假定的“自然权利”,而是源于以普遍性投票的方式实行自治的需要;言论自由原则不是一个抽象的自然法则或理性法则,而是公民自治的智识基础及实践需要,在事关自治的公共讨论中,冲突的观点可以而且必须表达出来,并非因为它们是正确的,而是因为它们与所要处理的问题是相关的。言论自由事关民主生活方式的基本需要,保障着政治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共同目的,在关涉公共利益的讨论中,言论自由不应有所削弱。米克尔约翰还把言论自由提高到了这样一个高度,即它“是自治方案的唯一基石。如果这唯一的一块基石被抽走,建立在被治者同意基础之上的统治大厦就会倾覆。”
联系到冷战时代美国一系列对言论自由的镇压举措,米克尔约翰反诘道:“限制那些来自其他国家的人的发言而不限制他们倾听出于什么目的?……我们美国人民希望自己的心智得到这样的保护吗?这种说法似乎就是承认我们在智力上和道德上不适于参与‘自治’”。他批评当时那些政策性的镇压活动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破坏自治的不明智举动。公共讨论的自由是不可限制的,这是自治政府的基石。
其次,言论自由是宪法中最重要、最富政治智慧的条款之一,捍卫言论自由就是捍卫了宪法的效力。米克尔约翰指出,宪法的效力和内涵并不是源于当年的制定者对它的接受,而是源于我们今天的接受。接受的前提是理解我们自己的政治制度、了解宪法的含意。对于第一条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的内涵,从其措辞的绝对口吻上可见,言论自由是不打折扣的。当初的制定者其实是预见到了无论是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无论在危险状况下还是安全状态下,都是如此。因为他们在建国过程中更能深切地感知,恐惧、憎恨、战争和争斗是如何使人走向非理性的压制行为的,因此说,和平时期需要言论自由的话,则战争时期、危险状态下,也绝对地禁止削弱言论自由。每一个公民不仅要用理论而且要用行动去理解和捍卫这一最重要、最富政治智慧的条款。冷战期间,美国政府以多种方式限制了公共讨论的自由,很多公民也正式投入了对“危险性”言论的压制运动,所有这些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米克尔约翰还从法理上批评了霍布斯大法官在1919年提出、后来为最高法院所采用的有关言论自由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理论。霍布斯将言论自由分为可限制和不可限制的,其判定标准即是否存在“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对此,米克尔约翰主要批判了该理论没有厘清公共讨论和私人讨论的不同的宪法地位,该理论在事实上严重地损害了国民教育,否认了人们可以通过自由的公共讨论的方式实行自治。“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在实践中容易压制和惩罚那些在权威者看来是危险的观点,这种原则打击一方,扶持另一方。因此,无论就社会责任感还是从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学理的逻辑一贯性来说,都应当给予一切的政治性言论表达活动以绝对的自由权利。
再者,言论自由能促进人类社会的自由发展和进步。限制公言论自由的危害性,不仅在于破坏了自治原则,而且极大地不利于教育,不利于教育出适于自治的年轻一代公民。这是因为言论自由与教育和思想的解放紧密相关的。“比言论自由更根本、更有意义的事情是教育和思想的解放,言论自由与教育和思想的解放,并不是两种不同的要求”,言论自由是教育和思想解放的外部表现形式,没有言论自由,社会自由和人类长远的价值关怀都无以实现。
在以后的著述和思考中,米克尔约翰进一步扩大了“言论自由”的保障范围,他明确列举:旨在培养公民的心灵和意志以使其获得智慧、独立性及尊严的教育活动,有助于增进公民对自身和世界理解的哲学与科学探讨,旨在培养公民对人类价值认识和关怀的文学艺术活动,均与公言论一样,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
《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刚发表时,许多学者觉得难以接受,批评其“在政治上是不明智的,在历史上是缺乏根据的,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可操作的。”但我们看到米克尔约翰并不为流行所束缚,也不畏时代的误解,他着眼的不仅是当时,而且思考“关注现在、筹划未来时,我们要赋予言论自由原则什么样的意涵”。正是有了这种长远的眼光和学术上的大勇,其理论观点才超越了一时价值观的局限而具有了长久的生命力。1964年,纽约时报案的判决将米克尔约翰的言论自由理论付诸了实践,该判决书中宣称:公共官员执行公共权力的行为要接受人民最广泛的批评,而批评政府是公民的一项崇高义务。对于公共问题做无拘束、强有力、公开的讨论是国家对人民所承诺的一项基本原则。
对言论自由原则的讨论是无止境的,人类的思想也在不断地艰苦地思索和探求支持和限制言论自由的理由。米克尔约翰的公言论的绝对自由论在言论自由思想史上和人权观的发展史上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其《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一书也成为了与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洛克的《论宗教宽容》相比肩的伟大作品。
[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著,侯健译:《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