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激情”犯罪带来司法新课题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2月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透露,哈尔滨市阿城区“11·26”特大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是由于不完整人格和生理激情所致,并非蓄意制造事端、报复社会(12月9日《信息时报》)。
据报道,经过哈尔滨市医学脑外科专家、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对犯罪嫌疑人潘远飞从生理、心理方面进行分析论证,认为潘远飞由1989年脑外重伤后患有癫痫病后遗症,经过长期反复发作癫痫,造成脑组织损害、萎缩,进而导致其人格改变,表现为日常性格、行为异常,偏执,易怒。从其病例和日常表现看,不能确定其患有重性精神疾病,但具有不完整人格。根据其在牌路大街的作案过程判断,作案时该人意识清楚。其连续追刺无辜行人的行为,是一种生理激情反应。因此,专案组将此案定性为“生理激情”杀人犯罪。
“生理激情”犯罪概念的提出,在司法实践上尚属首次。这个概念的提出,让很多人有一种云里雾里的感觉,可能会给司法审判带来新的难题和挑战。但其也有一定的实践价值的:一方面,是肯定了“生理激情”犯罪的客观存在,也有助于今后对这类人员犯罪确立一个可供参考的评判标本;另一方面就是揭示出具有“生理激情”隐患的这类人员,或将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需要引起社会方方面面的警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在社会生活中,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人是具有一定生理缺陷的,无论是这个缺陷来自于先天,还是后天因外力、外伤所致,都会造成人格上的错位,自身控制能力的减弱。尤其是这个“生理缺陷”受到不明原因刺激时,很可能造成身不由己、无法控制、肆意施暴的局面。
严格地说,这类人员应当属于公共管理环境下的“重点人”。作为具有特殊性格、特殊生理缺陷的人员,公共管理部门似乎不能无视其客观存在,更不能当作一般的“身心健康人员”来管理。对于这样的人员,家庭和社会都负有监护的责任,尤其是公共管理部门,不仅要密切掌握其日常情绪、心态的变化,还应当动态掌握其行为方式,并做好思想上、心理上、物质上防范其可能“出事”的准备。换言之,就是要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