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手段与规范能力要同步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透露,为强化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侦查力度,通过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包括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都能得到明确规定,这些技术侦查措施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11月24日《济南日报》)。
监听窃听等技术手段,过去大多出现在一些间谍、警匪题材的影视剧之中,人们认识监听窃听等技术,也往往来自于这些影视剧的渲染。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工作形势的日益复杂严峻,如何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手段,包括使用一系列秘密侦查手段,成为检察机关内部人士热议的话题,不少人士为此提出应将使用秘密侦查手段和技术措施纳入侦查职务犯罪之中。
所谓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秘密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侦查措施,主要包括测谎催眠、监听监录、卫星定位、密搜密取、邮件检查等。据了解,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列为法定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也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支撑。
而此次新一轮司法改革,包括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都能得到明确规定,并且这些技术侦查措施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应该说,这为检察机关提升打击职务犯罪的能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撑,也将有效推动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我们应当看到,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广泛应用,既提升了人们生活水平,满足了现代生活需求,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难度。比如,高科技产品的普及及应用,被一些高智商的犯罪分子所利用,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方面,犯罪分子反侦查的能力越来越强,其行为更加隐秘,手段更加复杂,随之带来的是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难度越来越大。
笔者以为,将监听窃听等技术应用于侦查职务犯罪,这是司法上的大突破,并具有三重司法实践价值:其一是能够有效增强对各类职务犯罪的威慑力和震慑力,让那些图谋职务犯罪的人,面对高科技侦查手段,遏制职务犯罪的欲望及冲动;其二是能够有效提升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依托高科技技术手段,能够增强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其三就是能够有效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把重大职务犯罪案办成“铁案”。
其实,运用监听窃听等技术手段查处职务犯罪,在发达国家早已普遍应用,其显著特点是使司法侦查技术手段达到了与犯罪技术手段的“同步升级”,强化了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增强了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和效能。同时体现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司法实践能力。因此,将监听窃听等技术手段应用于查处重大职务犯罪,是反腐形势所需,也是司法实践创新发展的必然。
当然,毕竟监听窃听等技术手段应用极为敏感,即使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合法使用监听窃听等技术手段,也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程序,依法、规范、科学地使用。特别是要加强对使用监听窃听技术的应用范围、权限管理及内部监督,力求将这种手段用于侦查重大职务犯罪方面,防止一些基层检察机关滥用监听窃听等技术手段,进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唐卫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