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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反垄断法
发布日期:2010-0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是维护自由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保障,有“市场经济自由宪章”的美誉。目前,世界上大约有八十多个国家颁布了反垄断法律,其中发展最为完善成熟的是美国。

  美国的反垄断法包括三部法律,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被公认为世界反垄断法里程碑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其余两部则是《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

  在南北战争和战后重建的过程中,美国的部分资本家以令人难以置信的速度迅速积累起了巨额财富,并通过兼并扩张手段构建起一批对全美乃至世界经济有着巨大影响的产业帝国,如卡纳基钢铁集团和洛克非勒名下的标准石油公司。产业大亨们以“托拉斯”的形式将相同行业、原本存在竞争的公司予以合并,操纵产品的市场价格,划分各自的市场范围。19世纪80至90年代,全国性的托拉斯纷纷出现。反对托拉斯的市场垄断行为发起的诉讼也越来越多。

  一些被称为“对抗主义者”(Antagonists)的有识之士认为,产业巨头们正在通过“托拉斯”逐步取得对美国社会包括经济和政治的全面控制权,并将消费者、劳动者置于被控制地位。1890年,在以参议员谢尔曼为首的一些国会成员的推动下,美国国会制定并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反垄断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该法共计8条,其中最重要的第一、二条规定:“任何对各州之间或与外国之间贸易或商务加以限制的合同、以托拉斯等形式实施的联合、或共谋,均为违法,并构成严重犯罪。……”“任何个人或企业单独或与他人联合或共谋垄断或企图垄断州际或与外国之间贸易或商务的行为,即被视为严重犯罪。”

  1914年,为弥补《谢尔曼法》的不足,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并指定具体的政府行政部门负责反垄断法的执法工作。同年,美国国会又通过《克莱顿法》,限制集中、合并等行为,明确了垄断违法行为的范围,并对四种不构成犯罪的不法行为作出界定。

  至此,美国反垄断法律形成了自身的完整体系。

  根据美国反垄断法,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拆分等多种惩罚。司法部可直接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裁决或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受损企业或普通消费者也可直接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三倍的损失赔偿。

  百年来,美国司法界在反垄断领域的一系列判例和裁决,对美国和世界经济影响深远。例如,1911年,曾经不可一世的美国洛克菲勒标准石油公司被肢解为34个独立石油公司。再如,上世纪90年代,美国司法部于对微软公司提出起诉,称其通过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其他软件的行为构成了市场垄断,微软因此一度面临被一分为二的危险。经过漫长的法律诉讼,微软虽然逃脱了被解体的命运,但同时不得不向竞争对手支付7.5亿美元的巨额赔偿。

作者: 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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