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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造假门”事件的警示与中青报的媒体良知
发布日期:2010-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因为一位律师的行为不端就连累整个律师群体,国家级大报被“收买”从而刊发行政机关的新闻通稿污蔑整个律师群体,并且在律师界奋起反抗时,媒体人士却一再掩饰,这样的事件发生在现今的中国社会,除了说明公检法机关在内心打压律师具有天然的冲动外,亦说明了我们的媒体有时在坚持新闻事实的报道时却成了“助纣为虐”的工具。虽然,一些法官和检察官“退役”后从事律师职业,但这种在公权力心中总是“干扰”公检法顺利“司法”的律师群体却犹如他们的眼中钉。重庆打黑状况一切安好,非要来个律师搅合。公安机关侦查涉黑案犯罪嫌疑人,检察院批捕,法院判刑就是,这样的流水线作业丝毫不需要律师。李庄律师的被公诉,亦可以说,这是重庆司法机关对所有代理涉黑案件律师的警示——最好别代理涉黑案件,让公检法好好办案,公检法说啥就是啥,最后判刑,你律师别管那么多就是。这样的逻辑,我想,在公检法的工作中一定贯彻有力。

  而李庄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现在我们只能祈求司法给予一个公正的裁判。但是,基于本案的关注度高,不仅牵涉到了整个律师群体对自身社会形象的认知,也影响到学界对我国普法教育成败的抨击,这样的案件,如果按照司法独立的原则处理,一定会是一个经得起历史和民众检验的铁案,但是,我们的司法现实却是,越是影响性大的案件,越会受到外界的干涉,这样的司法现状不能不让人深思,为何,我们一面宣传法治,一面却先让司法机关违法办案,这样的法治宣传到底能起多大作用,对此,我持怀疑态度。对于律师界,代理涉黑案的警示即在于——“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这个“伸手”除了可能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行为外,更有可能因被司法机关“盯上”想要收拾律师而被捕,这样的事件不是没有,而是很可能发生。而且,不管是哪一类尚不构成违法、违纪或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可能被司法机关批捕,而批捕的目的很可能不在于真正的判处律师刑罚,而是在于给欲代理涉黑案的律师警戒——面对巨大的涉黑案风险,你们还愿意牵涉其中吗?你们还敢于“火中取栗”吗?你们还能不顾个人安危吗?但这样的警示,丝毫吓不倒律师界的勇往直前——君不见,陈有西律师业已接受代理,愿为李庄律师做无罪辩护,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律师界非但没有退缩,反而勇敢面对,这样的抗争,不仅为了律师界正名,更为了任何一位公民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害。

  律师界在“冲动”于被误解的同时,亦在极力辨正,好在全国还有诸多富有良知的媒体人士,在中青报刊登澄清事实的回应当日,新京报就将中青报刊登行政机关新闻通稿的事实告知公众,这样的时机,我想,没有什么比事实更让人信服,我们也看到了作为全国大报的法制版主编真正的良苦用心被破费——没有达到“打压”律师代理涉黑案的目的,自己反倒成了被打压的对象。中青报的一次失误,换来是众人的抨击。但是,回过头,却值得我们三思——为何,中青报敢于或是毫无保留的刊发这样的新闻通稿,他们到底摆着怎么的心态,为何明知有错却不予改正。并且在律师界奋起反对时,却还在争辩,当事实被拆穿后却保持沉默。这样的新闻现状,难道仅仅是基于媒体良知的缺失吗?

  媒体作为社会公器,具有舆论监督的崇高使命,但当媒体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庸,但当媒体被迫或是甘于刊发不曾经过实地采访的稿件时,这样的舆论监督目的又何以实现?中青报作为全国大报,也会刊发这样新闻通稿,那其作为舆论引导的价值何以体现呢?当然,会有人说,为何总是纠缠于这篇报道,郑琳主编也奉劝律师界,她是有疏忽的地方,但不至于颠倒是非,这样的辩解成立吗?当媒体第一次刊发了污蔑一个职业群体的“新闻”后,第二天、第三天却没有丝毫的悔过,却还为自己辩解,当真正的事实被其他媒体拆穿后,就对此保持沉默,中青报期望的是——此事就此过去,重新为中青报翻开新的一页。但是,中国法制新闻史终将记住这篇由全国大报刊发的“新闻通稿”,并且是以记者的身份。我们难以忘却,通篇对律师职业污蔑的新闻通稿;我们难以忘却,通篇只是一个腔调的新闻报道;我们难以忘却,通篇就将律师做出“审判”的媒体;我们难以忘却,通篇既已将律师定格为罪犯的稿件会刊发。

  回到“律师造假门”事件当中,我们款款期待司法机关能秉公执法,但当程序正义都难以保障时,所做出的判决难免会打上实体不公的烙印,但是,重庆司法机关依然我行我素,知错不改,既然已经“病入膏肓”为何不“亡羊补牢”,重庆司法机关的担忧恐怕是——此案换做其他地方审理肯定会力求办成铁案,那他们怎么下得了台,趁着现在还有回旋余地的时候就应该将此案办成媒体报道的那样,李庄律师不仅可憎而且可恨并且犯有非常严重的罪行,这样,方才对得起中青报那篇他们炮制的新闻通稿。律师为律师辩护,想必,这定是特大新闻,全国媒体关注也再所难免,但是,一些媒体的先入为主却为此新闻添加了特别的注脚,当误导性的新闻被传播后,司法的处决岂不要成了摆设,当我们回头细看中青报的第一篇“律师造假门”的报道时,除过律师这个职业的群体人士外,谁不会认为李庄律师就是名正言顺、罪大恶极的罪犯呢?那之后的司法裁决算作什么呢?我们拷问的是——媒体对未决刑事案件的报道界限在那里,自身的媒体良知又在那里,当媒体都不尊重司法时,谈何公众会自觉尊重呢?这——不仅是媒体的责任,更是对媒体良知的拷问。(西北政法大学·谭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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