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轻罪重判”现象的危害
首先,它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相悖。“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所犯罪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而不是与“羁押期限”相适应,法官出于“羁押期限”等案外原因而对轻微犯罪人作出高于应判刑期的判决,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严重背离。
其次,它违反了“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一般情况下,同样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应当判处同样的刑罚,如果法官仅因羁押期限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判决,必然造成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
第三,导致司法不公正。刑事判决体现着司法权威,应当是严肃而公正的,将刑期与羁押期限等同,导致“轻罪重判”,无疑是一种实体上的不公正,而这种不公正也正是司法不公的直接体现。
二、出现“轻罪重判”现象的原因
造成轻微犯罪人“轻罪重判”现象的直接原因,是部分法官在执法理念上认识有偏差。我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他们往往认为,如果判处少于羁押期限的刑罚,则会有“超期羁押”的嫌疑,因而在判决时往往根据羁押期限决定刑期。
而造成轻微犯罪人“轻罪重判”现象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司法人员对“程序公正”观念缺乏正确理解。表现为拘留期限不当延长、逮捕措施滥用、无故退查、拖延办案等等。正是这些原因的综合作用,导致轻微犯罪人承受了超出其应判刑期的羁押期限。
三、“轻罪重判”现象的解决途径
首先,要牢固树立“程序公正”观念。程序公正不仅仅要求程序合法,还要求体现效率。特别是在对轻微刑事犯罪的处理上,在法定时限内“从快”才是真正的程序公正,也就是说,它追求的是一种有效率的程序公正。
其次,各个诉讼环节要尽可能缩短轻微犯罪的办案羁押期限:一是提高办案效率。各办案机关可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制定出相对固定的办案流程,缩短办案时限,确保从快侦查、起诉和审判;二是严格执行刑诉法有关办案期限的规定。刑诉法对刑事拘留、提请逮捕、侦查羁押、公诉、审判等期限都作了严格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个别司法机关却常常有意无意地延长或变相延长办案期限,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大大降低了办案效率,这种现状必须改变;三是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对无逮捕必要的轻微犯罪人,应依法积极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相对轻缓的强制措施,这样既使轻微犯罪人免受羁押之苦,也免去了他们被超期羁押的可能。当然,缩短办案时限不能以牺牲程序公正为代价,必须要确保这些环节符合法定程序。
最后,要确保轻微刑事案件真正获得轻刑,还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对轻微刑事案件,我国法律在审判环节设立了简易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但仅有审判从快还远远不够,还要求侦查从快、批捕从快、起诉从快。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委第六十八次会议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三个文件,主要对检察环节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时限作了从快要求,我们要在实践中切实加以贯彻,以真正从程序上实现繁简分流,使轻微案件真正得到轻刑处理。(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迮银军 郭学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