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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信访原因探析
发布日期:2009-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为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方式,信访制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积淀和历史传统。近年来,涉及执行的信访呈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反映法院执行不力,执行标的未能完全得到兑现,要求加大执行力度或尽快执行;对案件公正执行表示怀疑,请求有关领导重视或要求有关部门催办过问;认为执行措施失当或执行错误,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等。为什么涉执信访会大量发生?笔者在此略抒己见。 

    首先,从信访当事人方面分析。

    一是部分权利人对执行效果期望值过高,当愿望落空时易引发信访。不少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应有权利与实际权利相等同,而不考虑权利的实现还受制于客观条件,如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一旦受挫后,就产生了强烈的心理落差,进而产生不满和怀疑,将不能实现权利的所有责任都归咎于法院“执行不力”。

    二是权利人对诉讼认识上有偏差。诉讼是法院应一方的请求受理案件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这种补救只能是事后行为,其效果总是有限度的。债权人作为参与经营并作出决定的人,必须承认自己在经营中的失误,而不能将此种失误归结于法院的执行不了上。特别是权利人面对执行不能时,动辄信访指责法院和执行人员执行不力,将自己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法院,这明显是对诉讼在认识上出现了偏差。况且有些信访人特别是信访老户所反映的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长达多年的信访导致诉求日益膨胀,往往超出了原执行标的,已远远超出了法院能够解决的范围。

    三是被执行人对法律威严缺乏应有认识,人治思想严重,无视法院的执行。受执行环境、法治传统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一些法人被执行人特别是机关法人,以为都在党的领导之下,法院不能把我怎么样,在执行之初对执行无动于衷;而当强制执行时,却通过向有关领导投诉来扰乱视听,以阻挠执行;在强制执行之后,又到处信访以求挽回影响。一些个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先是对法院的执行不以为然,而当法院真的拘留人、拍卖其财产时即四处信访,来达到不执行其财产的目的。

    其次,从法院自身分析。

    尽管发生执行信访有很多的外在因素,但法院自身存在的缺陷或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一是执行本身的功能决定了信访不可避免。执行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是矛盾的最终归结点,也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锐之处,容易引起信访自然不可避免。尽管有不少矛盾在审判阶段就得到了解决,但也有不少矛盾会继续存在发展。这些最复杂的矛盾到执行阶段已不可回避,最终爆发甚至激化。

    二是不同法院及同一法院的审执人员之间配合和协助不力。一方面法院之间委托执行案件的执行效率较低;另一方面同一法院内部审执人员间缺少沟通、交流和配合,审判人员不考虑判决后的执行,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致使执行条件丧失。

    三是执行队伍的软、硬件不强。硬件上力量配备明显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而执行物质装备的严重不足也极大地制约着执行效率;软件上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是不争的事实,部分执行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糙,执行措施不当,工作作风不正,也是造成执行信访的重要原因。违法执行、不当执行等乱执行的现象在短期内还未完全根除,于是当事人通过信访与此抗争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

    实践证明,一个工作责任心强、执行方法得当的执行人员,其经办的案件,当事人信访就很少或没有,而信访往往集中在个别执行人员经办的案件上。执行工作是一项综合能力要求很高的工作,但有些执行人员工作方法简单,有的片面依赖强制手段,找不到被执行人似乎就没其他手段,执行调查不深入,执行中说服、教育不细致,或者只简单地就案办案,没有做好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有些因处置不当而导致与当事人关系紧张等,都易引起信访。一些执行人员讲话不注意对象、场合、分寸,在不经意间引起了当事人的误解、猜疑;一些执行人员片面强调当事人自己举证,甚至对一些举证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也一样要求,而忽视了法院自身所应负的调查责任,有时给当事人产生刁难之感,以上种种工作作风问题,往往都容易引起当事人对法院执行人员的不信任,也易引起信访。另外,执行过程公开性不够也是执行队伍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执行人员中腿勤手懒现象普遍存在,执行人员做了哪些工作,不但案卷反映不出来,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个执行过程没有向当事人说清,有关道理没有说透,也是造成当事人信访的因素之一。

    四是执行工作机制有待完善。尽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申请执行人对消极执行行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可分别通过异议、复议,请求变更执行法院,异议或异议之诉等途径来寻求救济,但司法实践中,执行救济机制并没有得到有效运行,因此信访也就成了当事人的必然选择。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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