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案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0-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去年以来,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共受理离婚执行案件191件,其中25件涉及子女抚养费、抚养权及探视权的执行,67件涉及财产案件的执行。
从执行的效果来看,73件通过执行最终全部执行完毕,另有19件因各种原因终结执行,从执行标的到位率来说尚可,但是从执行难度来看,离婚案件的执行往往需要采取拘留、强制腾房等措施,难度较大。
从上面的情况可见,目前法院系统受理的离婚纠纷执行案件已经呈现出数量多、执行到位率不高和难度大的特点,如何解决好此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一、离婚案案执行难原因。
(一)孩子抚养问题形成执行难。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的义务在法律上是不争的事实。然而现实中有很多人千方百计寻找理由逃脱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至于涉及抚养费执行案件的大量增加。
另外,在现代社会中,虽然男女平等思想正在逐步被人们接受,然而在偏远的农村,某些人重男轻女的思想仍然非常严重,其中男方父母等长辈这种观念更甚为严重。他们往往把男孩看作是传宗接代的希望。所以一旦法院判决男孩随女方一起生活时,男方及其亲属就会把孩子隐藏起来,阻挠执行,由于孩子的特殊性,法院无法将其作为执行标的列入强制执行的范围。为此,一旦被执行人横竖不让,法院执行便十分棘手。
(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所形成的执行难。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法定权利,除非出现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且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不被剥夺。然而实际生活中,往往由于离婚双方主观矛盾尖锐等原因使探望权执行案件时时出现。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对被执行人的协助义务界定困难、缺乏法定的执行措施以及执行程序不易终结等原因往往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另外,在实际生活中,探望权执行案件又往往和抚养费执行案件相牵连,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三)家族势力的阻挠,成为离婚案件执行难的一大原因。男女结婚形式上表现为两个人之间的密切关系,但同时也使男女双方的家族之间形成了新的亲属关系。随着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解体,这个姻亲关系也随之解除,甚至双方家族反目成仇。为维护自己家族的利益,有的家族甚至公然对抗法律,围攻执行人员,阻碍执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这种家族式抗拒执行往往出现在腾出房屋的执行案件中,由于强制腾出房屋本来社会影响大,若再出现多人抗拒的情形,给执行带来的难度可想而知,处理不好将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四)基层群众组织对法院的协助工作力度不够造成执行难。在离婚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非常重要,而此项工作的开展,基层群众组织具有绝对的优势。实践中,也不乏出现法院“久调不解”而在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主持下迎刃而解的现象。然而,现在的有些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中有相当一部分涣散软弱,有的地方对辖区居民、村民的具体情况不甚了解,有的地方的基层组织干部存在怕得罪人的思想,不愿给当事人做教育工作,也不愿意给法院执行提供方便。
(五)教育工作缺乏艺术化造成的执行难。离婚纠纷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双方感情破裂所致,所以此类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矛盾非常尖锐,情绪非常激动,以至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都不能退让半步,更有甚者千方百计阻碍对方正当权益的获得,导致案件执行的困难。
二、解决离婚案执行难的对策
(一)需要统筹规划多方配合,做好思想工作。
必须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处理好各方法律关系。探望权案件之所以会执行难,主要是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完全化解,双方不能就探望权的行使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在此类案件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必须深入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处理好三种法律关系,即权利人与原配偶之间、权利人与子女之间以及原配偶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在探望权的具体实行问题上,应充分考虑父、母、子女的各种因素,包括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健康状况、生活情况以及子女的利益和需求,灵活采用见面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以达到最佳的执行效果。
(二)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强化离婚案件的财产保全,可以消除潜在的执行隐患。在审理阶段,法官可根据案情的需要,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进行实地勘验、拍照或录像,必要时甚至可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使涉案财产相对“固定”。这样做既有利于查清财产的具体数额,又可使财产免受损坏和转移,也可以在当事人对财产进行损坏后法院要求其进行赔偿时提供依据,为执行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三)讲究执行艺术。分类区别对待,讲究执行艺术,研究制订不同的解决方案。
离婚案件的结果是一样的,但各有各的不同,有的案件可能涉及财产,有的可能涉及孩子或其他问题,执行人员面对不同的执行标的,应着力研究执行的方法和方式,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涉案问题。如男女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对财产的执行,若双方均同意以钱折物,可以让双方当事人对财产进行估价,也可以委托有关中介组织进行评估,由接受财产一方向另一方一次性付清款项。对孩子抚养权和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则可采取各个击破的方式,逐渐化解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绪,达到当事人自觉交出孩子的效果。
(四)依靠基层组织。根据探视权行使及抚养义务履行的特点,充分发挥当地基层组织的作用。
特别是涉及子女抚养费的案件,由于抚养费是由孩子的年龄决定的,大部分案件的抚养费都是按月给付的,如果每次抚养费的给付都依靠法院来执行,这不但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也增加了当事人不必要的麻烦。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让农村基层组织代替法院履行监督职能,负责孩子抚养费的过付问题。而探望权行使案件的执行由于其时间的长期性和行使次数的反复性特点,更加需要基层组织的配合和支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督使其能够准确合法地履行协助配合义务。
(五)建立威慑机制统筹规划。建立多方威慑机制是解决离婚案件执行难的出路之一。
执行威慑机制是指人民法院联合公安、工商、银行、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限制工商登记、限制贷款、限制出境、限制购房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该机制建立后,势必将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者在社会上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