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制定反垄断法能够促进规模经济发展
发布日期:2009-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企业合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具有两面性,就其积极性而言:第一,企业合并通常使企业规模得到扩大,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所谓规模经济,是指因企业规模的扩大,随着产出的增多,单位成本可以下降,进而引起经济效益增加的现象)。可以说,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该国规模经济的发展水平,而企业合并无疑是促成规模经济的最主要、最快捷的手段。第二,企业合并还可以使合并企业的存量资产和生产要素得到调整和重新组合,这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的合理化和均衡化。第三,企业合并还可以减轻过度的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压力。就其消极性而言,企业合并会减少甚至消除竞争,在企业合并的三种方式中,横向合并对竞争的损害最为明显和严重,过度的横向合并会直接减少甚至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从而达到排除和限制竞争之目的。一般来说,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由于不会直接减少或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故其一般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从美、德、日等发达国家关于企业合并监控的立法和实践看,它们都较好地处理了执行企业合并监控政策和发展规模经济之间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上述各国为促成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目前都采取宽松的企业合并监控政策。对企业的纵向合并、混合合并以及适度的横向合并一律放行,只是对严重损害竞争且无豁免事由的企业合并才予以禁止。

  那么,我国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合并监控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呢?笔者认为,在探讨企业合并监控与规模经济的关系问题前,首先需要澄清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规模经济的产生确实须依托企业规模的扩大,可以说没有规模较大的企业就没有规模经济,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大企业并不等同于规模经济。靠行政手段搞“拉郎配”、“均贫富”,七拼八凑搞起来的大企业或大企业集团往往会因缺乏统一协调的科学管理变得尾大不掉甚至一盘散沙,这种大企业是一种病态的“大”,不仅不会产生规模经济,反而会降低劳动生产率,呈现一种规模不经济的现象。由此可见,企业的规模与效益并非永远呈正比例关系。

  其次,企业的大规模要出效益是有条件的,同时也是有限度的,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企业规模的扩大要合理化,不能盲目求大。第二,企业规模的扩大应当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竞争的结果,市场的选择,而不是违反客观经济规律单凭主观意志的行为。也就是说,企业规模的扩大应当是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形成的。

  再次,企业规模的扩大还要与科学的内部分工协作、统一的高效管理机制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产生规模经济。因为企业规模大并不意味着其竞争力就强,病态的“大”不仅不会增强竞争力,反而会因指挥中枢的失灵以及四肢的协调功能差而“处处挨打”甚至“中途夭折”,就像患了脑垂体疾病的巨人,大则大矣,但不要说与人竞争,连生存都成问题。可见,只有健康的、灵活的“大”,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劈波斩浪,所向披靡。

  最后,反垄断法及其企业合并监控制度既不单纯反对大企业,更不反对规模经济。反垄断法及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只反对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并严重限制竞争又无豁免事由的大企业的合并以及其他非法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针对我国目前企业规模普遍较低,又面临与国外大企业的竞争,采取鼓励兼并和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的战略毫无疑问是正确的选择,但企业兼并和组建企业集团须是出于合并企业或参加企业的真实意愿和需要,只有这样形成的大企业才能在市场的风雨中“相濡以沫,同舟共济”。而凭长官意志和行政手段实施的“拉郎配”、“均贫富”,尽管一时也能勉强结合,但由于欠缺“感情”基础,往往貌合神离,一旦在市场上遭遇风险,必然落个“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的下场。

  厘清了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对企业合并控制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问题做出如下结论,即企业合并监控与发展规模经济不仅在总体上并不矛盾,而且,尽早制定反垄断法,还会促进和保护规模经济的发展。一言以蔽之,包括企业合并监控制度在内的反垄断法与发展规模经济是一种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关系。其原因如下:第一,我国将要制定和实施的反垄断法是宽严相济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之“宽”主要体现在为配合中央政府鼓励兼并和发展大企业集团的战略,企业合并监控制度奉行温和和尽量少干预的政策,对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合并尤其是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一般不作干预,而只对严重限制竞争,以谋求独占或准独占地位的企业合并,在无法定豁免事由的情况下方才予以干预甚至禁止。由此可见,企业合并监控一般并不妨碍企业合并和组建大企业集团。反垄断法之“严”主要体现在对一些本身违法行为的严厉禁止,如对严重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协议的禁止、对滥用市场支配力的禁止以及对行政性垄断的禁止等。另外,反垄断法还通过规定适用除外制度以及对跨国公司等外国企业并购国内民族企业的适当控制来保护规模经济在一定领域的发展。可见,反垄断法及企业合并控制与发展规模经济并不矛盾,而是协调一致的。第二,包括企业合并监控制度在内的宽严相济的反垄断法能够为我国企业创造一个自由、公平和良好的竞争环境,从而为我国企业健康地成长、壮大直至能够与国外的大企业一较高下创造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反垄断法及其企业合并监控制度对我国企业规模经济的形成实有培育、促成和保护之功效。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企业普遍规模较小以及存在的大量规模不经济的现象主要是由于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包括行政性垄断造成的,而反垄断法通过实行宽松的企业合并监控政策和制裁包括行政性垄断在内的严重损害竞争的垄断行为,从而为国内所有企业创造了一个自由、公平的“自然竞争”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企业的合并活动不再受到第三者(即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不正当干预,企业之间完全根据需要来缔结稳固、协调和高效的“姻缘”,唯有如此,企业规模经济才能生成。(中国政法大学·周昀)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