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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也可只起诉单位
发布日期:2009-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说明我国刑法典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原则。单罚制又分为转嫁制和代罚制,前者只处罚单位本身,后者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我国刑法规定的单罚制是只处罚法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还有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放弃对单位的追诉,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果在起诉前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可能仅起诉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主要采双罚制,对单位犯罪不能仅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也很少仅起诉犯罪单位而不起诉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但笔者认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仅起诉犯罪单位而不起诉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第一,涉嫌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逃匿,短时间无抓获可能的,为及时和有效打击犯罪,可以先行对涉嫌犯罪的单位起诉,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不能因直接责任人员的逃匿而放弃对犯罪单位的惩处。

  第二,认定单位犯罪无异议,但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员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致不能追究单个人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一般有两种情形:

  一种情况是,司法机关查明了单位犯罪,但案发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并隐匿证据,司法机关经过侦查没有获得充分证据不能确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收集的证据能够充分认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查不出单位内部谁指使、谁实际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虽不能确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单位犯罪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可以依法起诉单位,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不能因为查不出实施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就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放弃对单位刑事责任的追究,使犯罪单位逃脱法网。

  另一种情况是单位事先故意用分散责任的方式实施单位犯罪。目前一些大型公司结构复杂,层级较多,分工精细。一些单位通过职能分工、层层操控的形式,由各职能部门联合起来完成一系列犯罪行为。但因责任分散,以至案发后无法证明单个人在犯意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单位负责人不直接参与具体的业务,也没有明确的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员,因而难以确定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类情形的犯罪体现了单位的整体意志,只是无法确定单个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应当先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以有效遏制和预防单位犯罪。(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于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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