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刑与财产类判决关联执行的意义
1.减刑与财产类判决关联执行符合立法的本意。“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这是我国在刑事立法上设立罚金、没收财产的初衷。因罪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的,罪犯应当给予被害人赔偿,这正是我国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及民事侵权之诉的本意所在。罪犯积极履行财产刑、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是立法的期待。减刑与财产类判决关联执行,可促使罪犯积极履行罚金刑、承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减刑与财产类判决关联执行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将财产类判决的履行情况作为减刑的一个条件,应该说是不乏法律依据的。“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是启动减刑程序的基本条件。犯罪分子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拒不执行与其犯罪行为有关的民事赔偿判决、罚金刑等,说明该罪犯并没有真正的认罪悔改,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条件。当然,如果罪犯确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但如拒不执行与其犯罪行为有关的民事赔偿判决、罚金刑,可以适当缩小减刑幅度。
3.减刑与财产类判决关联执行有利于罪犯改造。将财产类判决的执行与减刑挂起钩来,可以促使一批罪犯积极履行财产类判决,对于那些拒不履行财产类判决的罪犯,则不予减刑,打消一些罪犯企图不积极履行财产类判决同样可以获得减刑的侥幸心理。财产类判决的执行也是法律的执行,履行得好说明被执行人的悔罪诚意,以此作为减刑的条件之一有利于罪犯认罪服法,积极改造。
4.减刑与财产类判决关联执行有助于解决财产类判决执行难问题。近年来,我国各地法院普遍性存在财产类判决执行难的困境,大量财产类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正逐渐成为我国刑罚制度施行中的一个“硬伤”。这不仅使财产刑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且也相对削弱了刑罚的惩罚功能,同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维护,民事赔偿判决成了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减刑与财产类判决关联执行,是缓解财产类判决“执行难”的一项有效举措。
二、减刑与财产类判决关联执行的实务操作
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生效后,法院在将被告移送刑罚机关服刑时,应当一并附上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执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包括已到位金额、未到位金额,在执行中需要刑罚执行机关协助督促服刑人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等等。执行法院应将服刑人员本人及其家庭财产状况函告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应根据执行法院提供的服刑人员本人及其家庭财产状况,协助督促服刑人员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刑罚执行机关在提请减刑前,应发函向财产类判决执行法院了解服刑人员本人及其家庭财产状况等,执行法院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服刑人员本人及其家庭财产状况回复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对服刑人员提请减刑建议时,应将财产类判决执行法院提供的服刑人员本人及其家庭财产状况、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情况、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台账收支情况一并移送法院审查裁定。法院在办理减刑案件时,如果提请减刑建议的服刑人员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罚金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等情况的,不予减刑。(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 郭宗才 鲍善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