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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案件判决至申请执行间的财产保全
发布日期:2004-02-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何为民事案件判决至申请执行间的财产保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概念。笔者认为,可定义为,民事案件判决后,未申请执行前,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实践中,此阶段的财产保全较为鲜见。能否适用保全措施,有无法律依据,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件已审结,采取财产保全无法律依据。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存在可能造成不能执行或难于执行的事由,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这样才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现谈谈个人浅见。

  一、适用法律

  民诉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些法官在适用该条款时,只局限于诉讼阶段的财产保全。笔者认为,该条款虽然没有明确列举规定采取财产保全的时间段,但其中“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是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于执行的因素存在。二是在申请执行立案之前,只要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因素存在,即可采取保全措施。因此,采取财产保全的时间段可界定于申请执行之前。由此可见,民事案件判决之后至申请执行之前,采取保全措施,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适用程序

  民事案件判决后至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可适用民诉法第92条规定的保全程序。但要注意的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主体(法院)因阶段不同而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据该条款规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主体是以“接到报送案件”确定。据此,笔者根据不同的情形归纳采取保全措施的主体:(一)经判决的未上诉案件,申请执行前,案件尚在原审法院,应由原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二)经判决已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接到案件之前由原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接到报送案件之日起,由二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另外,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笔者认为,调解结案案件在申请执行前,只要有可能造成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因素存在,可依照民诉法第92条规定,由调解结案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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