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通过一集镇叉路口处左转弯时未能减速,与对向行驶的易某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原告黎某一处8级伤残,一处10级伤残。
【分歧】
多重伤残赔偿金应该怎样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采用多处伤残系数相加全部赔偿的计算方法,即伤残赔偿系数= 8级伤残的系数30%+10级伤残的系数10%=40%。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采用以最高一级伤残的系数为基数,其余伤残酌情适当给以赔偿,即以8级伤残30%伤残系数为基础,酌情考虑10级伤残系数为2%,最终伤残赔偿系数为32%。
【管见】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对多重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均不妥,理由如下
多处伤残系数相加的赔偿计算方法,虽然看似简便操作、公平合理,但其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多重伤残与轻重伤残等级之间的衔接问题,例如,按此方法,10个10级伤残赔偿系数与1级伤残赔偿系数均为100%,然而这两者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程度是没有可比性的,损害程度不对等的伤害最终得到相同的赔偿金,这种结果是有失公正的。同时,有可能出现伤残系数超过100%的情况出现,这也显失公正。
以最高一级伤残系数为基数,其余伤残酌情给以赔偿,这种计算法是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主审法官来掌握使用,看起来较为公平、合理,但实际操作起来较难平衡掌握。
笔者认为应采用系数相减相乘相加法。其具体计算方法是:先将各部位的伤残等级换算成伤残系数。如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二处伤残,分别评定为8级和10级,其相应的伤残系数分别为30%、10%。然后,以最高级伤残系数为基础进行递减计算,8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30%;10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以剩余伤残系数×第二处伤残系数=应得赔偿系数,即(100%-30%)×10%=7%,第二处伤残应得赔偿系数为7%。最后,将二处伤残赔偿系数相加即为最终的赔偿系数,即30%+7%=37%。因此,伤残赔偿系数为37%。
这种计算方法无论有几处伤残也不能超过100%,即公平、合理又不显失公正,且便于实际操作。
胡正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