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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给“第三者”的补偿费可以要求返还
发布日期:2009-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我姐胡颖,其夫李某长期在外与陈某(女)姘居,迫于社会和家庭的舆论压力,李某为断绝与陈某的不正当关系,遂与陈某签定了一次性由李某补偿给陈某5万元生活费的协议,陈某得到5万元后出具了收据。今年3月,李某在一次事故中死亡。我姐胡颖发现该协议和收据后,认为陈某取得5万元钱无合法依据,要求陈某返还。

[征询]

  我姐可以要求陈某返还补偿费吗?

[解答]

  胡颖可以要求陈某返还补偿费5万元。理由如下:

  一、李某补偿给陈某5万元的生活费属于他和胡颖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依法由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以及依约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由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9、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案中对5万元未作具体说明,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李某与陈某签定的由李某补偿给陈某5万元生活费的协议无效。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属于全体共有人,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部分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对方的财产处分权。我国法律没有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一方不得擅自处分的具体法律规定,但夫妻共有作为共同共有一种形式,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应受有关共同共有法律规定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分处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据次,李某与陈某签定的由李某补偿给陈某5万元生活费的协议无效,胡颖可以凭借该协议和5万元的收条要求陈某返还5万元的补偿费。 阚常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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