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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面临的权利冲突及其保护
发布日期:2004-12-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期,在法院涉讼的老字号纠纷逐年增多,如因转制引起的所有权纠纷,因拆迁引起的房屋产权纠纷,及因知识产权保护引起的侵权纠纷等,给老字号的保护和发扬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为理顺转制后老字号企业中的各种产权关系、依法保护和不断发扬老字号、预防诉讼,笔者所在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民三庭通过调卷复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专访了苏州市32家“中华老字号”企业,从强化老字号保护、树立老字号品牌的角度出发,发现企业转制、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求寻找解决对策。

  被调查的32家“中华老字号”中,有2家已没有经营实体,1家由他人承包场地经营其他商品,仅保留一个字号,剩下的29家老字号除2家不愿参加调查以及2家原本就为私营企业外,其余25家已全部完成企业转制。据统计,25家已转制企业中有形资产特别是房产的处理情况大致分为如下三种模式:一、原企业房产连同商标、字号等无形资产均由上级公司收购、承继,共2家;二、原企业大部分或全部房产被上级公司收购或被其他企业买下,转制后的企业只能缩减门面、租赁房产经营或自己另购房产,共13家(该部分企业字号有些由企业买断,有些仍由政府所有);三、原企业房产由转制后的企业承继,企业拥有自己的产权房,共10家(该部分企业字号均由企业买断)。无形资产的具体处理方式为:市贸易局原下属的16家老字号企业,在转制中未对老字号予以评估作价,目前仍归国家所有,企业有偿使用,另9家按照评估价或协议价由企业买断;就老字号商标而言,已有13家企业在国内申请注册了与老字号同名的商标,3家企业正在申请,其余9家未申请。在已申请注册(包括正在申请)的商标中,8个商标归企业自有,2个商标归上级公司所有,其余6个商标在形式上归企业所有,企业为法律上的商标权人,但由于转制中政府与企业购买者签订转制会办意见,约定字号、商标等无形资产归国家所有,因此企业只保留有偿使用权,由市贸易局及各区贸易局或国资部门统一集中管理,企业每年向有关政府交纳一定数额的使用费。

  一、老字号面临的主要权利冲突

  有形资产归属与无形资产发展之间的冲突。

  在第一种有形资产处理模式中,部分老字号整个有形资产外加商标、字号等无形资产被全盘剥离给其他市场主体。原因有二,一是有些完全属于政府行为,原企业经营者没有享受到优先购买权;二是由于当时的转制背景,政府要求加快企业转制进程,而原企业经营者在短时间内无法筹集足够的资金受让股权,导致老字号所有资产被一些大公司承接。该部分老字号现所有者对老字号了解不够,缺乏深厚的感情,可能为追求短期利益而改变经营方向,甚至可能把本在黄金地段的老字号迁至其他地段或废弃老字号的经营,而将原来处于黄金地段的老字号房产用于经营能产生更大赢利的其他行业。这一做法极易导致老字号的湮灭。

  第二种模式中,部分老字号企业转制时全部有形资产或重要的有形资产(如房产)被上级公司收回,或者被其他企业承继,老字号企业只能被迫缩减门面或租赁房产以保持在原址经营,有的甚至因找不到合适的门面而暂时闲置,停止经营,造成老字号暂时的消失。缺乏有形资产为基础的老字号企业实体,在现代市场竞争中步履维艰,有的已变成个体工商户性质,现所有者对老字号的发展前景也十分茫然。当然,也有部分企业通过努力在其他地段购置了自己的产权房,但因无法在原址经营而面临迁移。这一问题不仅在转制中,在城市拆迁规划、扩展中也尤为突出。据我们统计,在25家转制企业中有10家面临过城市规划中的拆迁问题。转制或拆迁,不仅易导致房产的所有权纠纷,而且对于老字号的地域性特征也是一种重创。由于老字号店址往往都设在商家必争之地的闹市区,这些地方客流量大,外加店牌醒目,为招揽顾客提供了基础。一旦变更经营场地,对于老字号这样一种地域性概念很强的企业,无疑是一种重创。一方面,离开黄金地段会使老字号丧失相当一部分外地游客的消费量;另一方面,原来的消费群体对于老字号认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老字号的地址,上百年来老字号就一直在这个地方经营,消费习惯让人们产生了一种“正宗老字号就应该在这里”的消费观念,现在老字号搬了,首先搬到哪里都不知道,人们熟悉起来还需要一个过程;其次,搬到其他地方的老字号还是不是正宗的老字号,人们往往也要打上一个问号。

  在第三种模式中,企业拥有了自己的产权房,该部分老字号所有者大多是曾在转制前的企业里奋斗过多年的经营者,对老字号有着深厚的感情,即使现在企业经营不景气,他们仍怀着一份执着。但令人担忧的是,一旦所有者更换或企业长期经营状况不良,很容易导致老字号所有者通过出租房产或其他方式寻求利润最大化,甚至不愿再经营国家所有的老字号了。最近,苏州市已有几家老字号因无法负担正常开支与贷款利息而将生产作坊用于出租以防止亏损、提高利润,这不免使原汁原味的“前店后坊”式老字号变了味。由此可以看到,老字号企业有形资产,特别是房产的拥有和使用状况直接给老字号的经营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并间接关系到对老字号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发扬光大。

  老字号品牌发展的自主性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冲突。

  关于树立老字号品牌的两大知识产权- 字号与商标的产权界定,企业与政府吐露出不同的心声。有的老字号企业反映,企业对这块金字招牌(即字号)其实并不享有权利,字号仍归属于国家;有的老字号企业感叹道,企业转制后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拥有了商标所有权,成为形式上的注册商标权人,但其实商标并不属企业自有,实践中由市贸易局及各区贸易局或国资部门统一集中管理。比如老字号企业要开分店,必须向主管的商业局申请,由其批准后才可实行。这一做法抑制了老字号品牌发展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企业如果进一步将品牌做响、将企业做大,待将来国家愿意将字号或商标转让给企业时,企业将支付高昂的对价来购买,那么现在的发展无异于作茧自缚。这样的顾虑导致了老字号现所有者对申报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知名商标、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热情不高,没有做强品牌的积极性。对政府来说,采用上述无形资产管理方式,一方面是因为现阶段国家对老字号无形资产暂时还没有出台科学的评估方法,其价值难以界定和体现,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考虑到老字号等知识产权作为优秀民族文化属于本市共同的文化遗产,也是城市形象的组成元素,由政府控制可以对老字号的利用和权利行使进行适当的限制,以保障老字号企业的稳步发展,避免老字号的流失和湮灭。如何理顺老字号等知识产权的产权关系,激发老字号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品牌的自主性,同时又能使政府对老字号这一民族文化遗产进行一定的规制,这是老字号发展中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

  老字号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

  老字号商标被抢注的现象时有发生。调查反映,有!家老字号的商标都为其他企业所有。这一抢注行为导致他们只能在店牌上使用自己的字号或在产品包装上以企业名称形式标示自己的字号,影响了企业和产品的宣传。那些抢注老字号商标的企业则往往通过商标的使用造成与老字号产品或服务的混淆,以达到攀附或搭便车的目的。以我们调查的“#家”中华老字号“为例,黄天源就曾经很艰难地把抢注的商标夺回来;采芝斋被他人抢注商标后至今无法拥有”采芝斋“注册商标,只能使用自己另行注册的”采芝图“商标;又比如”朱鸿兴“是以面食为主要服务内容的餐饮企业,主打产品包括面、小笼包、馄饨等,但其只在餐饮服务类别上注册了朱鸿兴商标,未在相关产品如冷冻食品上予以注册。如今冷冻食品类别上的朱鸿兴商标已被他人抢注,并使用在冷冻水饺、馄饨、小笼包等一系列产品上,极易令普通消费者产生来源上的误认。包装袋上赫赫的”朱鸿兴“三个大字,有多少人在购买时会注意到这其实并非老字号朱鸿兴面馆的产品呢?另外,还有一种字号与字号之间的冲突。很多企业为攀附老字号的影响力,通过登记同音不同字的企业名称,或者利用我国企业名称分级登记制度,在不同行政区域内登记完全相同的字号,以达到其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以老字号”绿杨馄饨店“为例,有人仅以一字之差在苏州登记注册了名为”乐杨馄饨店“的个体工商户,并从事与绿杨馄饨店相同的经营,且在苏州方言中”乐“和”绿“还是同音的。

  二、建议与对策

  针对老字号有形资产归属直接抑制无形资产发展的冲突问题,我们认为,只有赋予老字号企业稳定的有形资产基础,通过政府对有形资产适当的规制和调整,才能促进老字号无形资产的长足发展。

  就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被全盘剥离以及转制后拥有自己产权房的老字号企业来说,政府应对这些有形资产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以合理的方式介入以便使老字号自有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达到最佳的结合状态,防止企业只利用优质有形资产,废弃老字号经营。比如政府可以通过限制企业经营行为的方式进行调控。对同时拥有有形、无形资产的老字号,如欲脱离原经营内容而改变经营方向,工商局应不予核准;如企业所有者欲废弃老字号的经营而利用其房产重新设立其他商事主体、从事其他经营活动,那么没有政府批准,工商局也不应核准。对于只拥有有形资产而实际已停止经营的老字号,如欲将房产租赁或用于其他用途,那么政府有权依合同或地方规章优先收回该老字号房产。当然,老字号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其命运首先应该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在政府介入的同时,全社会应增强对老字号的关注程度,通过各种宣传、舆论、交流提高企业所有者对老字号的重视,培养对老字号的感情,使之觉得经营老字号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从而鼓励老字号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找出差距,迎难而上。此外,政府也应加大扶持力度,使得企业所有者觉得经营老字号有利可图,防止其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改变有形资产用途。

  就缺乏有形资产特别是房产的老字号企业来说,政府可将其拥有的与老字号原址同地段的房产优先租赁给老字号企业,租期适当放长,如20年、30年等,以增加老字号经营的稳定性,同时便于老字号企业在这一时间段中加快发展,并通过自身努力寻找、购买产权房。或者政府可以每年给这些企业发放一定的房租补贴,让企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房产问题。对因转制、拆迁而面临的搬离原址经营问题,政府应考虑到老字号的地域性特点,对老字号企业有所偏重。如政府欲出让同地段房产,应赋予老字号优先购买权;在城市拆迁过程中以优惠政策保证老字号的回迁,采取原地重建、拆一还一、保持原建筑风貌等的保护措施,并落实老字号房产所有权等等,使之原址原貌经营,便于老字号的持续良性发展。

  针对老字号、商标等无形资产使用的自主性和政府干预间的冲突,我们认为,站在保护老字号发展的立场上,政府对无形资产的利用进行一定的干预和限制是必要的,但要调动起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

  字号由企业“买断”。首先,字号“买断”是一个很不规范的用语。我们知道,字号必须与商事主体并存,在主体存在的前提下,才有称之为字号的可能。如果买断字号的企业所有者选择废弃老字号的经营并注销企业,那么其手上握着的老字号这几个字又能意味着什么呢?我们认为,此时“买断”字号的权利人决不仅仅是对这几个字享有所有权,而是其享有将老字号登记为企业字号进行经营的权利或资格,或者说享有禁止他人将老字号登记为字号从事经营的权利或资格,具有一定的行政许可性质,是政府将老字号这一稀缺资源附条件地转让给他人所有并使用的行为。因此,“买断”字号并不意味着政府从此丧失了对老字号的管理和控制。这一许可因涉及民族优秀文化,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一旦权利人放弃或因其他事由,如擅自转让或不合理使用等,政府就可以终止对权利人的许可,重新选择新一轮的被许可方,这样能从根本上防止老字号的湮灭。

  字号仍归属于国家。为消除企业所有者对品牌经营的顾虑,政府可通过长期许可使用的方式将老字号交给企业,或者在合同中附使用期限,期满后无特殊情况应续签合同,减少企业对无形资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对使用费问题,考虑到政府要传承民族文化的目的和宗旨,应象征性支付,费用不宜过高,以防挫伤企业的积极性。

  除未申请老字号商标、被抢注以及归上级公司所有外,转制后的企业基本上都成为老字号商标的注册人,即商标权法律上的合法权利人。然而政府仍坚持部分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长期保留大部分管理控制权,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为避免纠纷,让企业自主经营,将这些权利下放给企业乃是最终的趋势。只不过政府出于保护老字号的考虑,可以在归还企业相关权利的同时与企业签订协议,从控制老字号商标流向等角度对企业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如企业欲转让老字号商标或企业面临破产、兼并、关闭等事由时应由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对老字号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我们认为,应将老字号作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老字号之所以面临前所未有的问题,是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基于法律规范的有序竞争,品牌、商誉、管理技术等市场主体经营资源大都依赖于法律制度的确认和保护,比如商标,以及商标中获得特殊保护的驰名商标。与此相比,我国对知名老字号并未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也无专门法律给予特殊保护。这就给老字号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最根本的是:当老字号遇到其他依法设立的法律权利时,如何保护老字号?从法律公平竞争的原则来讲,从商业道德层面来讲,从国家对民族历史文化的主动保护来讲,都应制止这一法律空洞对老字号的冲击,现代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中必须赋予老字号独立的法律地位。老字号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字号,它深深地渗透在老字号企业的产品、服务中,如产品包装、店堂布置、消费器具上,也深深地渗透在每一位消费者的心中,可以说,老字号与其产品、服务具有了直接指向性联系,比如一提到“黄天源”,人们就会马上联想到糕点。老字号起到了标识产品、服务来源与品质的功能,实际上就是一种未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于老字号来说,其产品大多集中于特定的食品行业,容易使人产生混淆和误认的侵权行为也主要集中在相同、类似产品或服务上,因此,一旦老字号面临该种侵权行为,只需通过行政或司法手段申请将老字号认定为驰名商标,就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老字号与其他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进行保护了。国家工商管理局2004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也肯定了驰名商标包括注册和未注册的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对于驰名商标的规定也包含了注册和未注册的商标。[1]

  针对一些企业为攀附老字号的影响力,登记同音不同字的企业字号,或者在不同行政区域内登记完全相同的字号以达到其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老字号可以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但是现有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未明确被侵犯驰名商标权利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何种程序和步骤进行纠正,也未明确规定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相关侵权责任,亟待法律的完善。当然,对于尚能就老字号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我们还是建议应尽快去申请,毕竟,无论是作为注册的商标还是注册的驰名商标,都要比未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广、力度大。即使老字号被认定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对他人复制、摹仿、翻译未注册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作商标使用的行为,只能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而无法要求其承担其他诸如赔偿等责任,不利于权利人所受损失的填补。同时,《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于将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也未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

  注释: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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