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联合国为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做出了卓越贡献,然而法律上的权利不等于现实中的权利,在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实践中,无论是联合国,还是国际劳工组织,都面临着诸多挑战。
关键词:妇女权利;国际法保护;挑战
国际劳工组织(ILO)和联合国为扩大妇女权利和增加妇女就业机会方面所做的努力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但是与同等条件下的男性就业者比较而言,妇女的地位和状况仍然不尽人意。妇女所能够从事的职业种类仍然集中在非标准和低技术含量的部门,从事高级职位工作和决策工作的人员中,女性所占的比例更是严重偏低。虽然现代家庭结构已经发生了变革,而且以离异单身母亲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家庭数目也越来越多,但是以男性为基本经济来源的传统家庭模式仍然十分盛行。很明显,妇女权利保护与社会性别平等问题还会面临多方面的挑战。
一、联合国保护妇女权利的历史进程
联合国自1945年诞生之日起,即将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视为自己神圣的职责。在长达半个世纪的岁月里,联合国在促使妇女的事业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正是在联合国的倡导、推动及不懈的努力下,才有当代迅猛发展的国际运动。以下采集的是联合国在促进男女平等的历史进程中所留下的里程碑般的国际公约、国际会议及创造性活动:
1945年,制定了《联合国宪章》,重申了“基本人权的信念……男女权利平等的信念”。同年,经社理事会就妇女地位问题在人权委员会下设立了专门的小组委员会。在上述小组委员会的基础上正式成立了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促进妇女的政治、经济及社会权利。
1948年,制定《世界人权宣言》并阐明:“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中所确立的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
1949年,通过了《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1951年,通过了《同工同酬的公约》。
1952年,通过了《妇女政治权利公约》,首次在法律上承认妇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第一次在国际文献中宣布各个成员国在男女平等原则上负有法律义务。
1955年,通过了《产期保护公约》。
1957年,通过了《已婚妇女国籍公约》,给予妇女保留或改变国籍的权利,而无需考虑其丈夫的选择。
1960年,通过了《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公约》和《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1962年,通过《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公约》。
1966年,妇女地位委员会递交《消除歧视宣言》草案,联大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呼吁妇女更多地参与公共生活,实现男女平等。
1967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宣言》,要求“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承认男女平等的原则”。
1972年,宣布将1975年定为“国际妇女年”、以便加紧采取行动促进男女平等,确保妇女能充分参与全面的发展,并在促进世界和平方面做出贡献。
1975年,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即国际妇女年世界会议在墨西哥城召开。会议通过《实现国际妇女年目标世界行动计划》。同年,联大宣布1985年为“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
1976年,创建了“联合国妇女十年自愿基金”,并成为联合国的一个自治机构。同年,在多米尼加共和国首都圣多明哥设立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
1979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把对妇女的歧视定义为:“基于性别而做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1980年,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哥本哈根举行,审查了“联合国妇女十年”上半年取得的进步,通过了《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后半期行动纲领》。
1981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正式生效。次年成立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即“审查和评价联合国妇女十年成就世界会议”在内罗毕召开,并通过了《到2000年为提高妇女地位前瞻性战略》。它以平等、发展与和平为总目标,为全世界妇女在2000年之前进一步实现男女平等、参与国家发展、维护世界和平提出了以行动为主,具有目标和措施的方案。
1991年,首次发表《妇女在发展中的作用》的世界调查报告。
1990—1995年,经社理事会1988年通过的《联合国妇女与发展中期计划》正式实施。
1991年首次出版了关于全球妇女状况的综合数据———《世界妇女状况:趋势和统计数据》。
1991年,世界人权大会在维也纳召开。会议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承认妇女的权利是普遍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同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里约热内卢召开,通过了《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21世纪议程》承认妇女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在开罗召开,会议确定增强妇女权力,改善生育健康与权利是解决人口与发展问题的关键。同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决定为解决防止对妇女暴力任命一个特别报告员,该报告员将收集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及有关机构关于对妇女暴力及其根源的信息,并就消除这些暴力提出建议。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举行,主要审查讨论了《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的执行情况,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确定了提高妇女地位的12个重大相关领域。
1995、1996-2000年,制定第二个《联合国妇女与发展中期计划》,《计划》将阐述继续提高妇女地位的各种方法。
二、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妇女权利的特殊贡献
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以来,在保护妇女组织自由、雇佣自由、社会政策、工作条件、社会保障、行业关系及劳动管理等方面为其成员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并为各成员国所广泛遵守。
(一)积极推行国际劳工标准〔1〕
在二十世纪早期的几十年时间里,人们认为,从身体考虑和社会考虑来说,女性比男性更为脆弱,因此不允许她们参与某些工作。这其中的一个基本目的是要保障工作女性的健康,特别是孕产妇女的健康。因此,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中纳入了有关产假和孕产妇福利的一些最基本的标准。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早期开始,相关国际劳工标准的重点转移到了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工作机遇平等和待遇平等方面,而近年来的平等观念已经有了男女之间分担家庭责任的含义。
1.产假和孕产妇福利的标准
(1)产假标准
1952年《孕产妇保护公约(第103号)》规定:在工业企业中工作或从事非工业职业和农业职业———包括在家作工作职工的妇女应该享有最少十二周的假期,其中至少六周应该发生在分娩之后。若实际分娩时间晚于预期时间,则该假期应按实际分娩时间适当延长;若怀孕或分娩导致孕产妇生病,也应按同样办法处理。第95号规定若有医院证明,该假期应该还可继续延长。同时还规定:在职工因产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而解雇该职工,即构成非法行为。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延长了女职工产假结束复职后的解雇保护期。与此同时,第95号建议书规定:若出于所涉及女职工健康原因而必要及可能的情况下,产假应该延长至十四周。
(2)孕产妇现金、医疗福利和哺乳期标准
①孕产妇保护的基本原则
对孕产妇保护是实现机遇平等原则的一项重要要求。1919年通过的最早的国际劳工标准“孕产妇保护公约(第3号)”中论及了女职工孕产前后的工作问题。该公约规定的孕产妇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享受产假的权利;享受医疗福利的权利;产假离职期间享受替代收入的权利。
②孕产妇现金福利及医疗福利
1952年“孕产妇保护公约(第103号)”规定:若女职工因产假而暂停工作,现金福利应该通过义务性社会保险或公共基金方式实现。如现金福利通过以受益人工资为基础的义务性社会保险方式实践,在计算福利时至少应该采用当事人工资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为基数,雇主对于此类福利费用不应该采用因人而异的态度。与此同时,其有权利按照合适水平标准享受足够现金福利,以保证自身及其婴儿能够维持健康生活。同时还有权享受包括产前、分娩期和产后护理及在必要情况下的医务护理服务等医疗福利。
③哺乳期的特别规定
1952年“孕产妇保护公约(第103号)”及附属的“建议书(第95号)”的有关规定,哺乳期女职工每天至少应该有两次、每次半小时的停工休息时间以照料其婴儿。为此目的,女职工可随时要求停工休息,且此类停工时间应计为正常上班时间,工资照付。如由于医疗的原因,在出示医院证明的情况下,哺乳期间女职工每天的总育婴停工时间可调整延长至一个半小时。工厂应建有符合一定标准的育婴设备和日间托儿场所。
④孕产妇实现上述权利的具体规定
1952年“孕产妇保护公约(第103号)”不但规定了孕产妇应该享有的产假权、医疗福利权和现金福利权,而且还将这些权利规定得十分具体:即最低12周的产假中应该包括至少6周的强制性产前假;若职工因怀孕或分娩患病且出示医院证明,则在分娩前或分娩后可以另外增加假期;医疗福利应该包括产前、分娩和产后各时期,合格接生人员或医生的服务,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住院;应该尊重职工自由选择医生及在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之间做出自由选择的权利;从社会保险中所得的现金福利不应该低于职工产假前收入的三分之二;个人所得税应该在所有受雇职工总数(不论男女)的基础上计算。
2.就业平等的标准
(1)就业机遇平等
在雇佣之前和过程之中,必须保证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均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就业机构应该通过以下方法来促进男女就业机会平等:即不分男女,鼓励所有合格人员申请就业,并审核招收男女职工的记录;拒绝就业申请人所有带有性别歧视性的要求,并对申请人进行有关男女就业机会平等的国家法律和政策教育;告知所有就业申请人,他们有平等就业机会权利。
(2)同工同酬
1951年的《同工同酬公约》规定,通过采用下列措施可推动同工同酬原则的贯彻和施行:工作种类划分和工资结构确定应该以客观标准为基础,而不应该与从事该工作的职工的性别相关;工资标准、集体协议、工资和福利体系、工资计划、福利计划以及医疗计划中不应该含有涉及职工性别的因素;对于在某一工作种类或工资级别上对职工有按性别分类性质的工资体系或结构,应该重新审视并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保证从事同类工作创造相同工作价值的其他职工不会被列为不同工种,也不会因此被划入不同的工资报酬级别。
为贯彻同工同酬原则,在工作场地还应该采取其它一些手段和措施。以下几点尤其需要得到保障:当发现同工不同酬现象时应该采用相应的补偿措施;组织和开展培训活动,让工作人员特别是监督管理人员了解到职工工资支付应该基于其所做工作的价值而不应该同从事该工作的人相关的原则;若某一工作场地存在不平等的工作分类或工资结构,管理层和受到影响的职工代表和女职工代表应该共同就同工同酬问题进行专门谈判。
兼职职工和计时工应该在与全职职工平等的基础上在各种工资报酬支付条件上得到与他们工作时间成比例的补偿。
3.家庭责任的标准
“工作”世界和“家庭”世界长期以来一直被广泛视为两个不同的领域,其中男性和女性的职责和角色互不相同。男性的带薪工作职责一直被视为他们生活的中心,而且企业中已经成形成了一种崇尚长工作时间的文化。而女性的带薪工作职责则一直被认为是次要于她们在家庭中的无薪工作职责的,并且她们的带薪工作职责被认为应该受到家庭职责的限制。
近年来,认为需要改变职工组织中男性成员所承担的传统角色保证女性能够享有平等工作机遇的观点已经形成。这在1981年“有家庭责任的职工公约(156号)”有所反映。有计划建设和发展如儿童保育服务和家庭服务等社区服务项目和相关设施时,应特别考虑有家庭责任的职工的需求,应该为这些职工组织公共信息宣传和教育活动。为此,应采取下列措施增强工作和社会保障条件的灵活性:进步性的工时减少和必要加班时间的缩短;在工作计划、休息时间和假期等方面进行灵活安排;在需要职工异地调动工作时,考虑其配偶的工作安排及其子女的受教育可能性;规范和监督在职职工、临时职工及在家作业工作职工的就业条件的设定: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所有就业条件应该与全职终生制职工的就业条件一致;对家庭责任的考虑构成拒绝就业机会的合理理由(为了避免失去享受失业福利的机会)。
(二)促进社会性别平等〔2〕
1919年通过的ILO章程的导言中明确提出了普遍持久的和平只能在社会公正的基础上获得这一思想。1944年的《费城宣言》中指出:“所有人,无论是何种族、信仰或性别,在自由和人格尊严、经济保障以及平等机遇方面都有权追求自己的物质幸福和精神发展”。“任何一个地方的贫穷对于其它所有地方的繁荣都构成一种威胁”。
1.社会性别平等——一项基本人权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八个反映基本工作原则和权利的公约。其中两个以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为特别目标:1951年“第100号公约”阐述了男女同工同酬问题;1958年“第111号公约”阐述了就业和工作岗位的非歧视问题。
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基本劳工原则和权利及后续内容宣言》规定以下领域内基本权利应该得到保证,基本原则也应该得到遵守:(1)组织自由及劳资双方谈判权利;(2)废止各种形式的强迫性或强制性劳动;(3)废止童工;(4)废止就业歧视和工作岗位歧视。也就是说,所有的ILO成员国仅因其成员国身份就都应当尊重、推动和实现这些公约中所规定的与基本权利有关的所有原则。
同样,正如一些联合国决议和协议所认可的那样,促进男女平等的概念也构成了国际人权标准的基础。例如1948年的《国际人权宣言》、1966年的《民权和政治权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9年的《废止各种歧视妇女形式公约》、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保护国际公约》以及1995年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等。
3.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主要全球性策略——社会性别主流化
(1)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概念
社会性别主流化概念虽然出现较早且发展较充分,但是直到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上才被确定为用于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主要全球性策略。
社会性别主流化是指,在考察男性和女性对任何计划活动和行动(包括立法及各个领域内和所有级别上的政策和项目活动)的参与和涉入情况时,引入社会性别观点。社会性别主流化是将女性和男性关注的问题以及他们的经验,融入到所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政策,以及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价之中的一种策略,这样,女性和男性就可以同等受益,且男女不平等就不会永远存在。
社会性别主流化本身并不是一个目标,而只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一种手段。社会性别主流化与用于促进男女平等的特别干预措施之间是一种互补关系。为促进社会性别平等而采取的特别干预措施可以单独以女性为对象,也可以同时以男性和女性为对象,还可以单独以男性为对象。这两种策略之间不仅不存在矛盾,而且有目标的干预措施对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内容
若采用基于社会性别分析的主流化策略,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内容为:增进了解的活动和能力建设的活动;在制定政策计划、监督政策计划实施以及评价等各阶段中,考虑这些政策计划会对女性和男性产生的各种影响;配给充足的人力资源和金融资源;女性和男性对各个领域所有级别决策过程的积极参与。
(3)社会性别主流化涉及的领域
劳工世界最早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是为了促进所有职工和工人(不论男女)之间的平等,而将对平等问题的关注融入所有的政策目标和所有的相关活动之中的一种方法。受到关注的主要领域包括:实现和推动基本工作原则和权利,以保证非歧视原则在法理上和事实上都得到重视和实现;为所有女性和男性社会成员创造更多的机遇以使他们都能够从事合适的工作并有充足的收入,从而达到适宜生活标准和社会经济统一。社会成员个人实现和社会发展等目标;促进社会保障的普及,提高社会保障的效果,以提高所有人的社会经济稳定性和改善他们所获得的社会———经济保障,包括工作条件、安全和健康保障措施以及扩大社会保障的措施;加强三重结构和社会对话,保证女性和男性的平等参与,以便于制定政策的过程能够充分反映出他们各自的利益和关注点。
三、妇女权利国际法保护面临的挑战
国际社会认为:在大多数社会形态里,女性都不得不扮演母亲、家庭主妇和家庭基本需求供应人等不同角色,这意味着在就业、培训、报酬、土地所有权和其它财产权等方面,女性处于相对劣势地位。若要向社会性别平等方向迈进,各种有关活动和项目应该考虑处理这些现存的失衡点。虽说这些问题有些已经得到解决或正在解决,但与《北京行动纲领》提出的新目标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同时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
(一)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挑战
全球化浪潮所带来的冲击和就业重构浪潮,在与社会性别和平等问题相关的领域内,对世界各国产生了重要影响。投资者们和大的跨国公司在将资本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方面能够享有更大的自由度,因此能够为劳工价格较低的国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但同时也破坏了劳工价格较高的国家工人的就业。
在这个过程中,女性往往首当其冲受到相关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因为国际资本流向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女职工一般占大多数。因此,虽然女性对带薪工作的参与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但是,女性向劳工市场中的融入并没有使得男女福利待遇平等得到实现———劳工市场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社会性别歧视和隔离。
(二)不断加剧的贫穷带来的挑战
据联合国世界粮食组织发布的数据资料,在欠发达国家女性与男性之间的财富差距正在日益增加。该组织称,人道主义援助应该以帮助妇女和儿童为主,因为他们占了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人口的3/4.事实上,联合国世界粮食组织每年都将4/5的救济粮发给灾区妇女,该组织号召其他非政府组织和机构采取相同的政策。
在联合发表的另外一份声明当中,联合国世界粮食组织与联合国粮农组织以及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表示,自70年代以来,全球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妇女人数已增加了50%,而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男性的增加比例为30%.另据世界银行的估计,每天生活费为1美元的人数有15亿,这个数字在2015左右将达到19亿,这当中的大多数人是妇女。
最近由DianeElson发表在《世界妇女的进步》的文章指出,许多因素有助于加剧男女之间经济的不平等。这些因素包括女性得到高工资报酬工作、资产、信贷和职工培训的机会比男性更小。适当工作环境(如充足的儿童保育设施)的缺乏也构成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扩大女性职业选择及增加女职工获得较高工资报酬工作、从事自主的工作,获得管理职位和创办企业等方面,各国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职业培训和指导,以期改善女职工的贫困状况。
(三)艾滋病的蔓延带来的挑战〔3〕
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联合规划署联合发表的《2001年艾滋病状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自1981年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发现第一例艾滋病至今已整整20年了。在这20年中,全球感染艾滋病的人数已超过6000万,因艾滋病而死亡的人数已超过2500万之多,艾滋病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命的第四大杀手。
《报告》指出,由于对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和防治手段不力,2001年,艾滋病继续在全球肆虐,估计新增加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将超过500万,其中妇女180万,15岁以下的儿童80万。死亡人数将超过300万。
《报告》同时指出,发达国家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已开始呈现出稳定趋势,而发展中国家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却开始增多。目前,全世界约95%的艾滋病患者均分布在防治能力非常有限的发展中国家,其中非洲地区十分突出,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最为严重。在这些国家中,由于贫穷、妇女地位低下、人员流动频繁、缺乏防治艾滋病的基本知识以及无法得到与防治有关的医疗服务等因素,致使艾滋病迅速蔓延。此外,艾滋病开始从城市向农村蔓延。
(四)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带来的挑战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一种“长期疼痛难忍、内外伤并发的复发性重症”。最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对女性家庭暴力的报告表明,估计世界各地有20-50%的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或其它性犯罪。
在美国每8秒就有一位妇女受身体伤害,每6秒有一位妇女被强奸。在智利圣地亚哥,75%的妇女受伤来自家庭成员;秘鲁利马妇产医院里90%的母亲在12—16岁时曾被强奸,施暴者通常是她们的父亲、继父或亲戚;在印度,因不能满足丈夫经济要求,仅1990年就有4835名妇女被害;在加拿大,1987年有62%的被害妇女死于丈夫之手。〔4〕
在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会有关2000年世界人口状况调查中,还报道了有关选择性别堕胎、弑女婴和弃女婴的事实。这不仅导致了6000万女孩的锐减,而且增加了性犯罪、早婚和强制婚姻、以及女性生殖器损伤的发生率,大约有13,000万妇女成为其牺牲品。2000年11月6日联合国大会首次针对性暴力通过了一项决议,这也是1999年11月25日联合国秘书长在消除对女性暴力的国际日讲话中所强调的。〔5〕
(五)走私妇女带来的挑战设
在维也纳的国际移民政策发展中心保守地估计,每年移民到欧盟的人数就有400,000人,其中,大多数是妇女和女孩,年龄常在十八或二十几岁,这正如联合国女性暴力问题的特使RadikaCoomeraswany强调的一样,贫穷和非法移民有明显的联系。许多人被招工许诺所引诱,最终论为性奴隶或强迫劳动的悲惨境地。现在非法移民问题已经很快列入到国际议事日程,联合国于1997年11月15日通过了打击跨国界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制止和惩罚非法移民宣言》,其特别突出了对妇女和儿童的维护,并要求联合国成员国应该尽可能签署和批准这个公约及宣言。
(六)女性的政治参与程度太低带来的挑战
妇女平等参与高层决策和当选国家和政府首脑的最大障碍,来自对女性参与公共事务的陈旧观念和旧势力的阻挠。联合国各国会议联盟公布的一份研究显示,在接受调查的65个国家当中,只有13%的国会议员是女性,女性议员比例达到或超过30%的国家只有德国、荷兰、南非以及北欧五个国家。其中,法国的女性议员最低,只有1%.
参考文献:
〔1〕中国妇女研究会。女职工权利及社会性别平等基础知识[M].北京:2001-12。
〔2〕中国妇女研究会。女职工权利及社会性别平等基础知识[M].北京:2001-12。
〔3〕艾滋病严峻挑战人类[N].北京晨报,2001-12-1。,DevelopmentandPeace”byAngelaE.V.King(AssistantSecretary-Gener alSpecialAdviseronGenderIssuesandAdvancementofWomen),4Decem ber2000,//www.un.org/womenwatch/。
〔5〕艾滋病严峻挑战人类[N].北京晨报,2001-12-1。
邵 芬 刘启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