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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种类及其法律意义
发布日期:2009-1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占有是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是对物具有管理和统领的一种力量象征,占有既是一种事实,也是一种权力。对财产的占有可以说是一种亘古不变的民事行为或社会现象,但占有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物权法》中规定下来,在我国尚属首次。《物权法》用单编单章对占有制度从占有权的设立到保护作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规范,以彰显占有制度在构法中的重要位置。但占有的种类及其法律意义在《物权法》中规定得很简单,有必要加以阐明,以帮助和指导司法实践。笔者通过解读有关学理观点和司法实践,试就占有的种类及其法律意义谈一点初浅的见解。

    一、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依据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是否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可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占有存在法律上规定的占有情形或合同约定的占有情形,如上所述的法定占有、约定占有和批准占有均为有权占有。无权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的占有,例如罪犯通过犯罪对财物的占有,购买非所有权人的物品,拾得遗失物、漂流物以及对物主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占有等均为无权占有。

    区分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意义在于:1、无权占有人在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负有返还的义务。例如,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2、无权占有应当返还财产的例外是,无权占有如符合善意取得取得财产制度的情形,已经取得了该财产所有权,占有人可以不负返还的义务。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对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受让人符合下列三项情形的,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可以向受让人请求返还财产。这三项情形是:①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动产已办理转让登记,不动产已经交付。3、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返还请求。例如,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租赁人可以拒绝任何人包括房东要求腾出房屋的请求。4、作为留置权和动产质权的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必须是有权占有,而不能是无权占有,如是无权占有,占有人不因此享有留置权和质权。例如,仓储合同与承揽定作合同中,如存货人、定作人不支付仓储费或报酬的,保管人或承揽人可对仓储物或定作物行使留置权。又如,乙向甲借款十万元未还,乙的汽车借用在甲处,甲、乙未签订质权合同。此时甲不得对乙的汽车行使质权。理由是,享有质权的前提必须是有权占有,而质权成立要件的占有必须签订质权合同,甲、乙未签订质权合同,因而针对质权而言,甲对乙的汽车的占有就是无权占有,也就不享有质权。

    二、法定占有、约定占有和批准占有

    根据占有权取得的方式不同,可将占有分为法定占有、约定占有和批准占有。法定占有是指对物的占有权来自法律规定,例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占有、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占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占有以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占有等均属于法定占有。约定占有是指对物的占有权来自当事人的约定,即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或其他合意,将一方对物的占有转移给另一方占有,例如租赁权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承包人对承包物的占有、仓储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等均为约定占有。批准占有是指对物的占有权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采矿权、捕捞权等权利人对土地、山场、海域资源的占有即为批准占有。

    区分法定占有、约定占有和批准占有的意义在于明确以下问题:1、占有的基础不同,法定占有一般是所有权人或准所有权人(对物虽无所有权但能行使处分权的人)对所有物的占有、属于自物权的占有;而约定占有和批准占有一般是非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属于他物权的占有。2、占有的时效不同,法定占有是一种比较稳定、没有期限限制或永久性的占有,而约定占有和批准占有如租赁、承包、使用土地等一般是有期限限制的。3、占有的权利内容不一致,法定占有的占有权能不仅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而且还在于对占有权的自由转让和处分;约定占有和批准占有的占有权能一般只有对物的使用和收益,而不能转让和处分占有或转让和处分占有要受到严格限制,有的约定占有如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连使用和收益的权能都没有。因而法定占有在权能上高于约定占有和批准占有。

    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将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占有。

  区分善意目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1、在适用财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上的不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财产善意取得制度,应该只能是对财产的善意占有才能适用,如是恶意占有则不能适用。2、占有的后果不同,依照《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财产,致使该财产造成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除有重大过错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占有的财产毁损、灭失的,善意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财产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如是恶意占有,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3、占有被侵害的保护不同,善意占有与有权占有一样,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行使物权保护权,有权要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恶意占有人当其“占有权”受到侵害时,一般不能得到物权的法律保护。

  这里分析一下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和无因管理的占有性质,这种占有是属于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这种占有都是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的,因而属于无权占有,而不是有权占有。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和无因管理的占有人的心态来说,应该是不知道自己没有合法依据从事无权占有,而是出于一种善良的心态,去管理他人事务,保护他人利益,由此可知,这种占有又属于善意占有,而非恶意占有。但是,这种善意占有是有限度的,并非一尘不变,当占有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则要承担恶意占有的法律后果。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未送交有关部门或未返还权利人,占有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或侵占遗失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善意占有转变恶意占有。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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