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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发布日期:2009-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审判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长期以来,审判委员会在保证审判质量,实行审判民主,提高审判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以及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审判委员会“判者不审、审者不判、先定后审”等方面的弊端,已难以适应公开、高效的审判机制的要求,并在回避制度、受案范围和工作运行等方面也存在不足,不仅有碍诉讼程序的公正,也影响了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的提高,妨碍了审判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进行,妨碍了我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已成为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任务。

    一、 存在的不足与弊端

    一是审判委员会成员组成不科学,不合理。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一级审判组织,而不是行政组织,其行使的是审判业务方面的权力,而不是行政领导权力,但其行政化现象十分明显,其人员任命往往与行政职务挂钩,委员们基本上是由院长、副院长、审判业务庭庭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在授予委员资格时,很少考虑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高低,并没有根据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而选用现有法官中的优秀者,这些委员们取得资格后几乎是终身"享用",除非是退休或调出;同时,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分管副院长和业务庭庭长相互轮岗、换岗较少,处理日常事务多,很难坐下来系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而当今社会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出台,新型案件不断出现,导致这些委员对其他门类的法律和审判知之甚少,专业领域非常狭窄,不能适应审判委员会工作的需要。

    二是审判委员会制度不利于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部分案件承办人为了逃避错案责任追究,在遇到合议庭内部有分歧,或者有人说情的案件时,不管难易,一概推向审委会讨论决定。

    "法官之上无法官",由于法官在重大疑难案件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裁判权,使得那些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的法官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产生过分依赖思想,觉得遇到疑难案件反正有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能坐下来静心学习法律知识,钻研疑难案件和相关审判业务,很难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也很难使其业务素质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

    三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背了直接审理原则和司法自治原则。现代司法制度要求,案件承办人必须在公开进行的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其裁判结论。而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并不参加或者直接感知案件的法庭审理活动,在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时也不允许当事人双方到会议上当面陈述事实与理由,而是仅仅通过听取承办法官对案情的汇报后,就进行秘密的讨论和决定。这样,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情况就难以对判决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而当事人双方参与、由社会公众参加旁听的法庭审判,就失去了直接形成裁判结论的能力,法庭审判的进行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和功能。这显然有悖于直接审理原则,违背了审判活动的基本规律。

   四是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回避制度相矛盾。设置回避制度的本意,是为了排除与当事人有牵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官参与案件的审判,从而保证程序和实体公正的实现。这是当今世界各国诉讼制度中确立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当事人最重要的诉权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是不公开进行的,有哪些委员参加,根本不通知当事人,一些应当回避的委员不自行回避,当事人由于不知哪些委员参加案件讨论,因而也无法申请回避,导致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规定形同虚设。程序法还规定,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或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这其实是也是一项特殊的回避制度。但实践中,如果该案已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那么在再审或者重审中,如果该案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是不可能另行组成一个审判委员会来审理该案的。

    五是现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过大,影响诉讼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有以下三项职责:一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二是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三是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但是,由于立法没有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学理上也没有统一的严格标准,加上可能还有其他因素的考虑,如合议庭或主管院长常以所谓疑难或意见不一致为由将一般案件提交审委会,致使大量案件,包括一些普通案件,都被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明显超出了法律关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规定,使审委会成了大合议庭。由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过多,客观上没有时间和精力及时讨论决定每一个提交上来的案件,加之法律又没有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致使许多案件在庭审结束后,要等很长时间才由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讨论后,有的案件即可作出判决,有的却还要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造成少数案件长期悬而不决,甚至严重超过审判期限。

    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现行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曾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也显露出种种弊端,我们应该把握好契机,积极稳妥地建立起新的工作机制,切实担当起实现人民法院世纪主题的重任。从目前的情况看,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严格委员资格,提高委员素质。要提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审判决策能力,必须逐步推行委员选任制,保证委员是专业化、精英型法官。同时,对现任委员要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他们履行职责的能力。司法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很多,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与此相适应,法律法规也在不断补充和修订,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出台,要求委员们在增加知识积累的同时实现知识更新,以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是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确保裁判公正。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时应切实实行回避制度,委员也是法律规定的回避对象。规定凡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应在提交讨论日前三天将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各委员的情况告知当事人,书面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记录在案。

    三是破除传统观念,调整组织结构。改变审判委员会行政化模式为业务化模式,不再将审判委员会委员当作一种政治待遇,而应作为较高业务水平的体现,把审判业务能力作为选拔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首要条件。尝试设立刑事、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相应专业的职业法官为委员,对提交讨论的案件,由专业委员会先行"预诊",如果合议庭同意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则不必再上审判委员会讨论。这样就可以使审判委员会委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总结具有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编撰典型案例,探索审判业务的规律和特点,加强建章立制,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审判工作的职能。再次,打破审判委员会任职"终身制"。

    四是转变工作职能,加强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应从目前的个案讨论为主转变成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与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并重。随着新类型重大、疑难案件的不断出现,这些困难和问题将也会不断增加。因此,审判委员会应该高度重视审判经验的总结工作,每年都应确定总结经验的计划,并落实到每个委员,每年按不同的审判专业,每个委员或几个委员共同完成一定数量的针对性的经验总结。同时,注意学习借鉴上级法院,兄弟法院的先进审判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结合本院实际提出改进意见。对总结出的不同类型案件的审判规律,各类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应归纳汇总,建章立制,真正发挥总结经验的作用。使审判规范、科学、合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五是科学界定重大、疑难案件范围,减少个案讨论。重大案件一般可以包括: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指令再审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立案再审的案件,抗诉案件等。疑难案件一般可以包括:新类型案件,法律无明确具体规定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等。审判委员会一般只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一个案件有多个法律适用问题的,只对其中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对独任案件一般不进审判委员会讨论,拿不准的,应首先组成合议庭审理,充分发挥合议庭作用。

   六是建立重大案件委员旁听庭审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在审判环节,让包括院长在内的审委会委员直接参与庭审,通过庭审活动,使他们直接感受庭审中的法律事实,从而达到在讨论案件时由间接向直接、由静态向动态、由感性到理性发展。程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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