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书是作者在其提交的博士后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拓展深化而写就的,系其历时三年多的心血结晶。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梁慧星研究员为该书泼墨作序,可见其对该书学术价值的肯定。全书深入、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英美法上的几种主要的合同解除方法:协议解除、履行解除、受挫解除、违约解除,并在结合我国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若干真知灼见,可谓我国民法学界研究英美合同法方面的一部力作。
纵观全书,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
1.资料新颖翔实,不乏独到见解。该书作者在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曾被国家公派到美国乔治城大学作为高级访问学者进行访学,访学同时作者有意识地收集了大量有关英美合同解除制度方面第一手外文资料,为本书的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一点从本书的注释中亦可见一斑。本书中大量引用和参考了国外的有关研究成果以及案例,很多资料是全新的、国内所没有的。这些丰富而翔实的资料,为国内外学者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帮助。在占有丰富和新颖资料基础上,作者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同时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形成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例如,在损害赔偿计算方面,作者提出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确立的期待利益、信赖利益、无偿得利的具体计算方法,同时还应当考虑受害人的间接损失、非金钱损失和其他因素。这些内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无具体详细的操作方法,法官或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利于实现损害赔偿之救济目的,作者在这些方面的研究无疑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参考借鉴作用。
2.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而系统的研究,视角独特。本书四十三万余言,仅以英美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制度为研究视域,可见其研究之深入和细致。本书对合同解除的四种主要方法中的一些极其细致入微的问题,如合同因履行而解除中的履行支付的基本要素、条件、方式等,都做出了极为详尽的介绍和研究。须特别指出的是,合同因违约而解除是本书的重点和特色所在。在该部分,作者对合同因违约而解除中的许多细节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如毁约性违约、预期违约、效率违约、实际履行令等。再如,作者在分析和整理资料的基础上,对预期违约的内涵、法理基础、具体形态以及非违约方如何保护自身利益等重要问题,进行了全新的论述,使人耳目一新。此外,我国合同法并未清晰厘定合同终止、合同消灭和合同解除等概念或制度之间的关系,对此,本书在借鉴英美法基础上提出了具体建议。
3.研究方法有所创新。与现在为数较多的对法条进行注释、解释等研究方法相比较,该书的作者改变了传统的法条诠释的方法,运用了较多的纵向的历史比较以及案例分析等方法。众所周知,英美法系以判例法闻名于世,研究英美法必须对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在该书中,作者收集了大量典型而且有影响的关于合同解除方面的案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并且清晰揭示了其中蕴含的法理,将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的发展历史以及现状清楚地展现在读者面前。如此,可以使本书融理论性与实务性于一体,增加其可读性和趣味性。
4.丰富了我国比较法的研究。在民法典的编纂中,有学者提出中国民法学“吃某国偏食”的趋势需要改变[2],这是十分中肯的。确切地说,我国民法学界吃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偏食”的现象极为严重。比较法作为一所“真理的学校”,扩充了并充实了“解决办法的仓库”(齐特尔曼语),并且向那些有批判能力的观察家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认识在其时其地“更好的解决办法”[3].然而,对于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的研究,是我国民法学研究的软肋之一。究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我国在近代以来的法律移植和进化过程之中,深受大陆成文法体系结构严谨的影响而效仿之,进而导致在法学研究方面也有所偏好。其二,英美法以判例制度为其特色,在私法领域一般缺少成文法,虽然受到“遵循先例”原则的约束,但因受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法院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往往会不断推翻原有“先例”而创造出新的“先例”,这一点在合同等领域尤为突出。例如,该书所论述的英美法上合同受挫理论的产生,即经历了一个“契约必须信守”原则到合同可因受挫而解除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变化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而且由于缺乏成文法作为佐证,所有的结论都必须通过形形色色的案例加以分析和整理,使得理论研究也就更显艰难。于是,由于英美法上一个制度的变化和发展不像大陆法系一样可通过法律文本清楚地梳理出来龙去脉,故在一定程度上亦增加了研究英美法的难度。本书的出版,就以上难点之克服而言,为我国民法学界改变比较法研究现状,加强对英美法的研究,做出了示范性的贡献。
5.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有借鉴作用。正如本书作者所指出的,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借助于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完善的市场体制,英美国家的一些贸易游戏规则在国际舞台上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就合同解除制度而言,英美合同解除中的一些概念和规则,已被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关国际公约或国际立法所采纳。譬如,预期违约、根本违约不仅为许多国家的合同法所采纳,且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欧洲合同法原则》等所采纳。我国在统一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也借鉴和参考了英美合同法上预期违约、根本违约等制度。但遗憾的是,对于某些可资借鉴的制度,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如本书研究的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受挫制度解除制度”(在大陆法上一般称其为“情势变更”)。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学界当时对该制度尚缺乏深入地研究。本书在第三章对该制度进行了梳理,并且对其判定、具体类型、适用、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和介绍,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模式定位等内容提出了立法建议。这些立法论上的贡献,无疑对将来有关立法的完善有所助益。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民法典的制定亦将提上议事日程。在该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合同法中诸如合同解除等制度势必需要进一步完善。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了解和借鉴在国际贸易等舞台上占据主导地位的英美国家的做法,吸收其中的营养,对于制定一部有影响的民法典无疑大有裨益。毋庸讳言,任何一部学术著作不可能完美无暇,本书在某些方面自有不足之处,需要作者进一步完善。但作为一部研究英美法方面不可多得的学术著作,值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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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参见崔建远.合同解除的疑问与释答[J].法学,2005,(9):69-77.
[2] 薛军.民法的两种伦理正当性的模式———读徐涤宇《原因理论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7,(3):80-87.
[3]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P26-P2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涤宇)
出处:《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