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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立法建议
发布日期:2009-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正文】

  土地法律原则在民法中地位突出,尤其在《物权法》实施后,中国土地立法进入重要时期。土地资源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在现阶段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土地资源的状况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作用更大。随着国家立法部门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调研的不断深入,土地综合有效利用的主要措施——土地整理也已成为深化土地管理的一项新课题,因土地整理涉及环境和资源诸多问题,也是贯彻国家可持续科学发展观的组成内容,为了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合理有效的利用土地,本文将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土地整理方面的规定加以梳理,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供广大法律实务者参考。

  一、 土地整理的法律规定及其概念

  《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等土地整理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利用一章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个法律条款实际就是土地整理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告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等均作为了我国现行土地整理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内容。客观的说我国土地整理法律规范尚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指导性较强操控性较差。

  土地整理是指国家为解决人口、环境和资源问题,对其管辖下的国土资源、空间、环境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建设布局。土地整理是国家实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主要途径,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土地效益、改善生态环境、优化产业部局,协调土地权益人关系。

  广义土地整理一般可分为两大类,即农地整理与市地整理。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土地整理的重点在农村地区。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调整农地结构,归并零散地块;(2)平整土地,改良土壤;(3)道路、林网、沟渠等综合建设;(4)归并农村居民点、乡镇工业用地等;(5)复垦废弃土地;(6)划定地界,确定权属;(7)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狭义土地整理指农地整理,土地整理包含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即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利用的要求,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调整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增加可利用土地数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确保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效率的良性循环。

  土地整理表现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土地整理表现为一个持续的动态发展过程。土地整理的主要目的,就是不断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及其生产环境和居住环境的需要,为了持续发展的人类生存活动、生产活动和社区活动提供优良的土地生产和居住环境。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对土地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同时也在为土地整理提供新的技术与措施,而新的土地整理又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二者相互联系,不断发展。

  (2)土地整理表现为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相互结合。土地整理,不论是土地生产能力的提高,还是生活环境的改善,都必须以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为基础,而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要有良好的土地生态环境作前提。注重开发,而忽视整治与保护的土地整理,往往会导致土地生态环境的破坏,甚至丧失土地资源永续利用的基本特征,也就不可能体现土地整理的意义,因此,土地整理必须把开发、利用、整治与保护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3)土地整理的内在表现是不断提高土地资源的经济供给能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土地总量是恒定的,有限的土地资源,其自然供给能力是无弹性的。因此,不论是土地生产能力提高,还是景观环境改善的土地整理,只能通过以改进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从而增加土地资源的经济供给能力为目的。

  (4)土地整理追求的是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相互统一。土地利用系统是典型的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是人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集中体现。就土地利用的基础来看,自然因素是制约土地资源利用的主导因子,追求生态效益是土地整理的基础,所以,土地整理应追求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统一,做到生态上平衡,经济上有效,社会上可行。

  二、我国土地整理的原则和要求

  土地整理和土地利用规划相统一的原则。土地整理是人类改造土地、建设土地和重新配置土地的活动,服从于并,统一于土地利用规划,可以说土地整理是土地利用规划的继续和实施过程。只有以规划作为指导,才能实现土地利用的宏观效益最佳化,否则,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生态效益,势必给土地利用带来损失。

  科学实施土地整理原则。土地整理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效益,因此,对土地进行整理首先要对土地本身的属性、适宜性、相关性进行深入分析和科学评判,按照自然规律,科学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否则,使土地整理流于形式,失去其本身的意义及应有的作用。

  土地整理应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原则。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新时期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遏制耕地数量不再减少战略目的要求的,否则,随着我国经济的强劲发展,土地储备资源有限,侵蚀耕地在所难免。

  法律、法规保障原则。土地资源和土地管理都需纳入法制轨道,按照不同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土地整理涉及的部门、行业多,适用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多,唯有采取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管理手段,增加对土地整理涉及的技术和配合诸多方面的内容的规范,才能根本解决土地置换、搬迁拆迁、耕地保护和旧城改造等问题,从而保障土地整理的目的实现。

  三、我国土地整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根据我国土地开发整理的情况,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目的不明。土地开发整理的目的之一是保护耕地,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力,满足十几亿人口的粮食需求。因此我国的土地开发整理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而不是仅仅为了经济的发展争取用地指标,这一点中央政策是很明确的。但是在许多经济发达地区,有一部分人却狭隘地把土地整理理解为只是为了争取占补平衡,为了地方经济建设多争取用地指标。更有极少数的人只把它当作一项工作任务来完成,根本不理解土地开发整理的真正目的。

  对土地开发整理的系统性认识不够。首先,土地资源是地球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它能为人类社会提供各种物质产品和生态效益,和人类有着十分密切的依存关系。因而土地生态系统对人类的影响具有双重性,如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可以永续利用,且生态系统不断改善;反之,土地资源就会被破坏,不但阻碍社会经济发展,而且将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其次,土地开发整理和国土管理工作系统中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和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管理工作一样,只是一项工作内容。但与它们相比,又更具复杂性和系统性。因为它又与国土管理系统以外的一些职能部门如环境保护、工农业发展、水土利用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我们在进行土地开发整理的时候,绝不能没有一种全局观念,不考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协调其它部门的利益,只为工作而工作,仅为整理而整理,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新时代的土地开发整理必须要考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不能只考虑眼前的需要或近期利益。而目前还有少数地方为了发展经济乱“圈地”,开发区开而不发,土地占而不用。

  土地开发整理的质量验收和善后管理上还欠严格。土地开发整理的效果如何?要通过质量验收来把关,新增耕地的肥力及生产力要通过不断的妥善利用才能逐渐增强,但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定标准和监督管理办法。

  要克服以上观念和认识的差距,需要通过完善法制体系来实现。土地整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法规政策来保证。需要修订《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增加或补正关于土地整理办法、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的管理等内容,应明确规定政府的投资义务。同时,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土地在生产、服务中的生态问题,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尽量减少废渣排污,适当增加绿色植被等,营造生态系统。

  追究土地整理中的违法行为,既是法律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也是我国土地整理制度得以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土地整理的违法责任既有违反法律本身所应承担的实体性责任,同时也有违反我国土地整理的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审批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中的失误等。另外,在宏观调控诸手段上,在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等制度中,对生态保护几乎没有提及,但在整个法律制度中需要健全破坏生态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我们应积极建立健全以土地整理工作促进农村发展,用足用好各类土地整理资金,把土地整理办成真正的惠民工程、生态工程,不断摸索实践取得第一手资料,为建立完善的土地整理法律制度献计献策,探索成熟的管理和法律经验。(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王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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